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亡字第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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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亡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亡字第60號聲請人 許麗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 林當鵬 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林當鵬(民國00年00月0日生)於民國92年2月28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林當鵬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麗英之夫即失蹤人林當鵬(男性,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85年2月28日在自宅無故失蹤,經聲請人多方尋找未獲,並於85年8月19日報警協尋,惟迄今均無消息。聲請人前曾聲請鈞院以94年度家催字第2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該公示催告於自立早報,命失蹤人或任何人陳報失蹤人之生死,今陳報期間屆滿,未見失蹤人回來或聯繫其尚生存,亦未有人陳報失蹤人之生死,為此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請求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2份、報紙1份為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與林當鵬所生之女 林亭君 到庭證稱:「我父親(即林當鵬)已經失蹤很久了,大概在我國小六年級及國一左右(時間大概在85年間左右),就沒有再看到我父親林當鵬,母親有去登報,但是從94年2月間至現在都沒有我的父親林當鵬的任何消息。」等語明確(見本院94年10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家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民事聲請卷宗核閱無訛,應堪信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本件林當鵬確係因失蹤,迄今仍生死不明,應堪認定。又聲請人為林當鵬之妻,自屬利害關係人甚明,失蹤人失蹤迄今已滿7年,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亦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其他知林當鵬之生死之人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林當鵬死亡,應予准許。
四、再查林當鵬自85年2月28日失蹤,計至92年2月28日,已滿
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
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廖家陽
法官程克琳法官黃苙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周綉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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