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118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人所提欠費通知函,債務人積欠話費為新台幣15,642元,則本件請求新台幣54,640元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