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96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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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9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退休補償金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六三號
原告甲○○被告考試院右當事人間因退休補償金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八七)考台訴決字第○一三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主體,基於職權,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至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事實通知)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上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即不得對之提起訴願,本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十八號、六十二年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前曾申請被告依據民國六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其他現金給與之退休金應發給數額,不服被告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八六考台組貳二字第○四六九八號簡便行文表轉請銓敍部釋復,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分別經被告及本院以該簡便行文表並非行政處分,以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在案。原告復以同一事由再次聲請,且被告八十七年一月六日八七考台組貳二字第○○○二九號簡便行文表,係將原告聲請書轉請業務主管機關銓敍部參處,並副知原告,仍純屬事實之敍述,並非對原告之請求有所准駁,自不發生具體之法律效果,不能謂其為行政處分,原告對之提起訴願,於法不合。
被告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洵無違誤。茲原告復提起行政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依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原告所為實體上之主張及陳述,俱無庸審論,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 廖政雄
評事藍獻林評事吳明鴻評事 林清祥 評事 劉鑫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彭秀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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