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8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8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九號
上訴人尤奇被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 尤德成 被上訴人 尤詠貴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㈡字第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按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所明定。又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審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行言詞辯論時,係由審判長法官鄭玉山、受命法官高明發、陪席法官陳惠珠出席,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見原審卷一四六頁),法官林輝雄、吳秀美並未參與該為判決基礎之辯論,乃竟參與判決(見原審卷一九一頁),依上說明,原判決即屬違背法令,自有發回更審之原因。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許澍林法官蘇茂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