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97年度司
促字第66451號支付命令所為之聲明異議裁定提出異議,茲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7年司促字第66451號支付命令關於駁回違約金之裁判廢棄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明意旨略以:伊不服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日
司法事務官所為97年司促字第66451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
支付命令),該命令以聲請人未補正違約金年利率之計算方
式,駁回違約金之聲請,然聲請人已陳報係以每萬元每日五
十元計算之違約金,請本院依此計算斟酌,僅因聲請人不會
用年利率計算,若要以年率利計算,請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等語。
二、系爭支付命令以曾於97年11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
10日內補正釋明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請以
年利率計算),逾期即駁回聲請,並於97年11月20日送達聲
請人,然聲請人仍未補正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以年利率計算
),而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欠缺法定要件駁回其違
約金之聲請。然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
支付命令時,陳明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0萬元,及自
附表所載之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其利息
,逾期違約金按本金每萬元每日50元計算。故聲情人違約金
請求之部分已陳明計算方式,已得特定其違約金請求數量及
其請求範圍,符合上開法定程式要件,自不因聲請人未能自
行將違約金換算成年率利計算復未補正,而遽認其聲請違約
金部分欠缺法定要件,駁回其聲請。是聲請人聲明異議改請
求自96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按年利率為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支付命令駁回聲請人
違約金之部分,尚有未合。故異議意旨,指摘原命令不當,
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50條,民事
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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