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988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奇宏
被 告 金科國際遊輪旅行社有限公司
原設臺北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住臺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依原告所提出之採購卡使用合約書第23條,
約定如因該合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本院參酌兩造設址及系爭契約內容,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