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89年度北簡字第12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北簡字第1243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
繳納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查報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並向本院補繳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全部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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