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87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統一聖娜多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
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
1月4日送達,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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