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25號原告 林義豐 送達代收人 林滙凱 被告交通局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人 劉育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嘉義縣,而原告之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為台中市,違規行為地在台南市,則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之規定,應由台灣嘉義、台中或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