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文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文聰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文聰因違反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莊文聰因違反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公共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4│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犯罪日期│100年11月21日上午8時30分許│101年2月12日16時38分許│101年2月12日16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關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31078號│年度偵字第5055號│年度偵字第5055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交易字第62號│101年度交訴字第67號│101年度交訴字第6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9日│101年4月30日│101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交易字第62號│101年度交訴字第67號│101年度交訴字第67號││決├────┼─────────────┼─────────────┼─────────────┤││確定日期│101年4月24日│101年6月1日│10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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