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0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貽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貽庭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貽庭因違反侵占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劉貽庭因違反侵占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罪│侵佔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拾月│已定刑為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玖月││││已定刑為有期徒刑參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335條│├───────┼───────────────┼─────────────┤│犯罪日期│97年1月16日起至99年6月25日止│94年12月16日│││100年4月間某日│94年12月20日│││99年9月間某時起至100年7月間止││││100年6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關年度及案號│偵緝字第339、340、341號(原聲請│年度偵緝字第2544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誤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100年度毒偵字第339號,應予更正│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428號應│││)│予更正)│├──┬────┼───────────────┼─────────────┤│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588號│101年度易字第65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10日│101年3月30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588號│101年度易字第651號││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29日│101年5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