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3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八九號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均選任辯護人張國清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一○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二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改制前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三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威均係上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華公司)之董事長,並兼任總經理,其明知上華公司並未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九十六年三月一日召開董事會(股東會),亦未同意向第一商業銀行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及五百萬元,竟未經股東 趙玉芬 、 石裕民 、 何錫旺 之同意,即將趙玉芬、石裕民、何錫旺之印章,交付予不知情之上華公司會計 陳慧玲 ,並由陳慧玲盜用趙玉芬、石裕民、何錫旺之印章,及偽簽其等簽名於上華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會議紀錄上,進而持該偽造之會議紀錄,向第一商業銀行借款三百萬元及四百萬元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上華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情。惟經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犯罪,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被告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無罪,固非無見。
二、惟查: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應一律注意,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以定其取捨,並將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於判決內詳為說明,始為適法。本件原判決以依上華公司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董監事會議紀錄所載,其中「五、討論事項:茲為配合本公司經營業務需要,擬授權本公司董事陳威均先生代表本公司全體股東向銀行辦理借款、票款、墊款、保證及其他債務往來事宜,提起公決。六、決議:全體一致通過。」認上華公司該次董監事會議決議授權被告代表該公司向銀行辦理之事項,係包括借款、票款、墊款等及其他債務往來事宜,並未限制被告所擬借貸之銀行、金額、次數及期間;及被告持系爭上華公司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董事會(股東會)會議紀錄,向第一商業銀行埔墘分行辦理貸款,雖將借款額度由三百萬元擴大至四百萬元,但系爭上華公司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董監事會議並無授權額度及次數限制,且「未逾越合理範疇」,不足認定被告有違反上開授權範圍等情,而認被告主觀上無偽造文書之犯意,其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係屬不能證明(見原判決第五至七頁)。然卷附之上華公司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董監事會議紀錄,其中所載:「五、討論事項:茲為配合本公司經營業務需要,擬授權本公司董事陳威均先生代表本公司全體股東向銀行辦理借款、票款、墊款、保證及其他債務往來事宜,提起公決。六、決議:全體一致通過。」由其內容以觀,似係就上華公司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董監事會議當時之經營業務需要,授權被告向銀行借款,則其借款數額似以該公司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董監事會議當時之經營業務需要,為考量基準(見第一審卷第一宗第八四頁)。另原判決載述,被告係以上開上華公司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董監事會議,向華南商業銀行借款三百萬元(見原判決第二至五頁)。又觀之上華公司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董事會會議紀錄,該公司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之資本總額為二千八百萬元(見第一審卷第一宗第一七七頁、原審卷第一七三頁)。再者,卷附之系爭上華公司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董事會(股東會)會議紀錄,係記載「五、討論事項:本公司擬向第一商業銀行申請授信總金額新台幣五百萬元整,並由本公司代表人陳威均全權處理。」、「七、決議事項:照案通過」等情(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六八一六號偵查卷第二三八頁)。則由三百萬元借款數額,提升至得向銀行申請授信五百萬元,而向銀行借款四百萬元,所增加之數額,相對於該公司之資本總額,其對於該公司及股東權益似非全無影響,究竟其影響程度如何?不無疑義。又被告於相隔一年三月之久後,在未召開上華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同意之情形下,即逕行製作系爭上華公司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董事會(股東會)會議紀錄,並將三百萬元借款數額,提升至得向銀行申請授信五百萬元,而向銀行借款四百萬元,如何謂「未逾越合理範疇」,而無偽造文書之犯意?亦非無疑。上開各情與判斷被告有否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攸關,自須深入研求,並詳述理由,乃原審未就之詳予調查釐清,即為上開推論,而認被告此部分被訴犯罪係屬不能證明,難謂無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一鑫
法官張春福法官李錦樑法官謝靜恒法官吳三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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