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更(一)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更(一)字第124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威均選任辯護人張國清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09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蘇素娥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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