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851號聲請人 阮氏 碧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阮文貴 (NGUYENVANQUY)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㈡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