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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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012號聲明人 林俊男
林俊良 林瑞波 林瑞栖 陳林月娥 林月英 林月美 林麗明 相對人 林國華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即祖父母、外祖父母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可持本公函至戶政機關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全體聲明人之印鑑證明(需與繼承權拋棄書相同之印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