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802號聲請人 林伸全 聲請人 卜家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金柱葉銘仁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
一、補正相對人林金柱、葉銘仁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