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號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93號原告 張藍捷 訴訟代理人 黃鎮華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 陳文龍 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號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8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 官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