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智字第16號抗告人 劉家梅 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相對人 林雨歆
林碧鴻 監察院法定代理人 張博雅 相對人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 相對人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毛治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9日104年度智字第1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人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0日,以104年度智字第16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而上開裁定於10
4年8月12日送達於抗告人,惟抗告人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抗告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為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