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71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23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丁○○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乙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至被告乙○○部分,待其到案後另行審理,一併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鄭吉雄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