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秩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字第300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鄭皓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8年11月8日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873356800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皓淇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鄭皓淇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晚間10時15分許,在
高雄市○○區○○路與大園街口附近之公園內,以徒手毆打
劉政佑 臉部之方式加暴行於人(刑法傷害罪部分未據告訴)
,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後,始查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劉政
佑、 吳龍展 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是被移送人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應堪認定。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之規
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對於社會秩序所造成之危險程度
(在公園內毆打他人),及其行為時之動機(口角爭執)暨
行為後之態度(坦承行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等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鄭永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