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4426號
聲 請 人 莊銘祥
相 對 人 李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其借款新台幣貳萬元,聲請人匯至
相對人帳戶後,相對人就此置之不理,為此,請求相對人清
償借款,經查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和平區,有相對人之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