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46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黃于真
相 對 人 黃清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清彪及黃于真間變更商行負責人等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黃清彪向聲請人申請信用
卡未如期繳款,故相對人黃清彪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而查隆成商行實際經營之人為黃清彪,黃清彪應終止與相對
人黃于真之借名登記關係,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黃清彪之信用貸款債權乃屬金融
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