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47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李美鳳
相 對 人 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美鳳及謝**間返還所有物等聲請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李美鳳向聲請人申辦信用
卡使用,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李美鳳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
清償。而查相對人李美鳳明知負有債務,仍將其購買之不動
產借名登記予相對人謝**,疑為脫產行為,為此聲請調解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李美鳳之信用貸款債權乃屬金融
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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