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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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64號
原 告 周玉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庭禎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繳裁判費
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詳細敘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時兩造所
約定之詳細借款條件、清償期限及方式,又原告係如何交
付借款予被告,並提出被告有收到借款金額之證據),並
提出上開書狀及證據之影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