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88號
原   告  張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正德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敘明訴訟標的金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且其亦未提供被告鄭正德之人別資料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一)原告請求給付貨款
之金額為何?(二)被告鄭正德之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
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