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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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342號
原   告  蔡雅娟
被   告  林志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41元,
不足裁判費229元,起訴程式尚有不備。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
已於同年4月1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未遵期補正,此有送
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簡易庭查詢簡
答表及答詢表各乙紙附卷可憑。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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