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鄒錦燕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王皓正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王皓正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號4樓建物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