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0年度港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港簡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紀廸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金嘉 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100年度港簡字第6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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