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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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02號原告龍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聰琳 被告皇家與帝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發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1,8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雅筑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2302 號裁定(109.12.25)【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訴 字第 161 號(110.02.2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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