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43號原告 李文通 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 被告 蔡幸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固定伸縮遮雨棚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且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即新臺幣(下同)108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以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8,000元等語。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價值核算,而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2,450元(計算式:被告占用面積12.1㎡×系爭土地10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69,000元/㎡×原告應有部分6/12=1,022,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但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