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143號原告 蕭金一 (原名 蕭健義 )被告聖德科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籃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據。又經本院職權查詢系爭土地109年1月公告現值、面積與被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均如附表所示,則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4,140萬5,424元(計算式:18萬6,304元+992萬3,680元+1億2,829萬4,660元+5萬4,247元+294萬6,533元=1億4,140萬5,4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萬857元(壹佰貳拾壹萬零捌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鞠云彬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109年1月公告現值(新臺幣)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土地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7萬5,963元635.261/60018萬6,304元2.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6萬9,000元58.72全部992萬3,680元3.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6萬9,000元759.14全部1億2,829萬4,660元4.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7萬563元1040.023/98105萬4,247元5.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9萬129元160.88674/90000294萬6,5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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