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78號原告 吳文考
林含笑 李宜秦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 律師被告 王榮德
潘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參仟零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