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下同)91年11月間某日起至92年1月2日止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11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343、12026號,移送併辦案號:92年度偵字第1494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