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24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685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3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對於其業務侵占犯行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本件如原審之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並未償還其餘侵占被害人款項800,000萬元等一切之犯罪情狀,本件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