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68號
原 告 陳景銘
訴訟代理人 徐瑞霞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訴訟代理人 黃詡富
林志文
楊碧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同年6月11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
易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君鳳
書記官 鄭玉佩
通 譯 陳建憲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捌佰貳拾元,其中新臺幣貳仟玖佰壹拾元由
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陸佰玖拾
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其於民國91年10月31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駕駛
員,至102年1月間,因年齡已屆滿65歲,符合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第53條第3款自請退休之情形,故向被告提出退休
之申請並經獲准。詎料,被告遲遲未結算核付原告新、舊制退
休金及特休未休工資,嗣原告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時,因雙方歧見過大,無法作成調解方案,致調解不成立。茲
將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項目及數額分述如下:
㈠退休金新臺幣(下同)393,691元:
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及
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被告應給付舊制退
休金364,777元:
經查,原告自91年10月31日起至102年1月31日止,工作年資
共10年3個月又1日,而原告係自97年1月1日起選擇適用勞退
新制,故自91年10月31日任職被告之日起至97年1月1日選擇
新制止,原告適用勞退新制前之年資為5年2個月又1日,即1
1個基數。而原告退休前6個月薪資為:101年8至12月分別為
39,579元、39,932元、40,544元、39,148元、39,538元及10
2年1月35,270元,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第4款計算,每月
平均薪資為38,160元,故原告可領之舊制退休金為419,760
元(計算式:38,160×11=419,760),扣除原告94年至96
年專戶之金額54,983元後,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64,777元
。
⒉依勞退條例第14條第1項、第2項、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
第1項及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被告應給付新制退休金
給付差額28,914元:
原告每月平均薪資為38,160元,業如前述,則依勞工退休金
每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示,原告月提繳工資之級距為第6組
第31級之38,200元,故被告每月應為原告提繳2,292元(計
算式:38,200×0.06=2,292),然被告自97年1月起僅提繳
1,818元,至102年1月止,不足之差額總計為28,914元。是
原告自得依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制
退休金給付差額,計28,914元。
㈡特別休假應休而未休之工資90,312元:
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原告
於任職期間,每月僅固定休息4天,但原告每每欲休特別休
假時,被告均以人力不足不能休假為由拒絕原告之請求,故
原告自得請求97年至102年1月止,共71天應休而未休特別
休假之工資,共計90,312元。
㈢關於被告稱自94年7月1日起選擇勞退新制云云,惟於94年
間,被告發生駕駛員集體大罷工事件,公司內部動盪,被告
負責人及主管忙於開會處理勞資爭議,無暇他顧,故被告未
向原告詢及選擇勞退新制或舊制等事宜,至97年間,因被告
問及此事,原告乃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並未違反勞工退休金
條例第9條第2項支規定。縱被告果於94年7月1日起有為原告
提繳勞工退休金,既未經原告同意,即無法強迫原告接受自
94年7月1日起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之效果。故被告應舉
證證明原告有簽名表示同意選擇適用新制之意,否則其抗辯
即無理由。且依勞工保險局102年7月24日函覆原告說明中,
明白告知:「據該單位提供員工薪資資料核算,確有未依規
定覈實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勞保投保薪資情事」等語,益證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制退休金給付差額部分,為有理由。綜
上,原告得向被告請求給付舊制退休金、新制退休金給付差
額及特休未休工資,合計484,003元(計算式:364,777+28
,914+90,312=484,003)。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84,0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被告則以:
㈠關於原告請求退休金393,691元部分:
⒈舊制退休金364,777元:
⑴原告係於94年7月1日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開始施行時即選
擇適用該新制,原告所言自97年1月起始適用,並非屬實
,故其舊制年資為2年8個月,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規定
,核計為6個基數。
⑵另原告雖稱其每月平均工資為38,160元,然其中安全獎金
(津貼)、敬業獎金、全勤獎金與營運獎金均非常態性給
付,安全獎金(津貼)須該月沒有發生任何行車事故才可
領取;敬業獎金須該月無遭客訴始發給;全勤獎金須該月
準時出勤,無遲到、早退,亦無請假等情形;營運獎金則
係按載客人數核給,載客人數越多,營運獎金越高。扣除
前開項目後,原告實際薪資較少,願以30,300元為原告退
休前6個月之平均薪資計算基準。
⑶是以,原告得請求之舊制退休金應為181,800元(計算式
:30,300×6=181,800),逾越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
又上開181,800元,被告業已依勞基法第56條規定,提撥
至臺灣銀行所經管之舊制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之專戶
內。
⒉新制退休金給付差額28,914元:
自94年7月1日起至102年1月31日止,原告適用新制之工作年
資為7年7個月(即91個月)。被告自94年7月1日即依法按月
提繳30,300元之6%至原告之勞退金個人專戶內,此由被告於
97年1月僅提繳1,818元,然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中
之累計金額已有56,801元可知,足證被告已依法按月提繳其
退休金制勞工保險局之原告個人退休金專戶內,原告即無權
利再請求給付差額。
㈡關於原告請求特別休假應休未休之工資補償90,312元部分:
⒈特別休假雖為勞工之權利,但必須勞工於該年度內向雇主提
出特別休假之請求,雇主依該請求,再由雙方協商排定,經
協商排定後之特別休假日期,如係雇主要求勞工放棄特別休
假,則須核發工資補償。惟查,原告在職期間,為獲取較多
之營運獎金、趟次薪等薪資給與,自願放棄特別休假而從未
提出特別休假之請求,並非被告不給予特別休假,兩造間並
無特別休假之協商排定,被告亦從未要求原告放棄特別休假
日期,當無工資補償之義務,是原告並無請求之權利。
⒉且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台勞動2字第44064號函要旨,須
以勞工因業務需要而於休假日工作,致其特別休假於年度終
結或終止契約時仍未休畢之情形,始有適用之餘地,方符合
勞基法第38條、第39條之規範意旨。故勞動契約終止時,勞
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即非屬
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之工資
。故原告此部分請求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自91年10月31日起至102年1月31日退休日止期間,任職
於被告公司,擔任萬芳站大客車駕駛員職務。
㈡被告自94年7月1日起至102年2月1日止,按月提繳1,818元至
原告個人退休金專戶內。
㈢原告自96年10月起至102年1月止間之薪資數額,如附表實際
工資欄所示。
本件爭點厥為:
㈠原告退休前6個月之平均工資應為若干?被告抗辯其中安全
獎金(津貼)、敬業獎金、全勤獎金與營運獎金,應予扣除
,有無理由?
㈡原告得請求之舊制退休金金額應為若干?又原告自97年1月
起至102年1月止之新制退休金,被告有無短少給付?如有短
少給付,短少之差額為若干?
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特別休假應休未休之工資補償90,312元,
有無理由?
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退休前6個月之平均工資應為若干?被告抗辯其中安全
獎金(津貼)、敬業獎金、全勤獎金與營運獎金屬恩惠性給
與,應予扣除,有無理由?
⒈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
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法第2條第3款
定有明文。依該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且屬經常性之給與。所謂經常性之給與,係指非勞基法施
行細則第10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縱在時間上、金額上非固定
,只要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舉凡某種
給與係屬工作上之報酬,在制度上有經常性者,均得列入平
均工資以之計算退休金。故勞工因工作所得之報酬,倘符合
「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二項要件時,依法即應認
定為工資。而於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給
與經常性」要件之際,則應依一般社會交易之健全觀念以為
決定,至於其給付之名稱如何,在非所問。
⒉原告主張:其自96年10月起至102年1月止所領取之之薪資數
額,如附表實際工資欄所示,被告對此不爭執,並有薪資明
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9至180、199至214頁),應可
採信。
⒊原告主張:其每月領取之全勤獎金、營收獎金、安全獎金(
津貼)、敬業獎金均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之工資
等語,被告則予否認。查:
⑴查被告公司駕駛員薪資給與辦法第3條規定:「本公司駕
駛員工採工量制,薪資內涵包括底薪、全勤獎金、營運獎
金、油品控管獎金、安全獎金、清潔獎金等各項給與。」
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53頁),而原告自96年10月至102
年1月止,除97年2月未領得營收獎金、101年5月未領得安
全獎金外,每月支領之薪給項目包含底薪、趟次薪、全勤
獎金、營運獎金、安全津貼(獎金)、敬業獎金等各項,
顯見各該項目均為被告每月支付之款項,核與工資應具備
「經常性給與」之要件相符。
⑶依被告公司駕駛員薪資給與辦法第3條所載:
①營運獎金(趟次薪):依各路線趟次標準計算,未達標
準全月營運獎金以50%計算。顯係依原告駕駛各路線趟
次所計付之款項,核與工資應具備「勞務對價性」之要
件相
②營收獎金:達到各該路線之營收標準,超過標準部分以
30%做為營收獎金,未達標準則不發。足見營收獎金性
質係以駕駛員工作達成一定業績,無需評比或與其他駕
駛員競賽,即應發給一定額度之業績獎金,具有因工作
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核仍與工資應具備「勞務對價性
」之要件相符。
③全勤獎金:3,000元,上班足月者全額發放,上班未足
月者則不發放全勤獎金。顯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
具有因工作而獲得報酬之性質,自屬於工資一部分,故
原告所主張之全勤獎金自屬於工資。
④安全獎金(津貼):3,000元,發生有責肇事者,停發
安全獎金3個月;凡當月因違反行車紀錄管理規則或違
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受處分,受申誡者停發一半安全
獎金,小過以上(含)者當月安全獎金不予發放。被告
依上開辦法固非每月均須發給安全獎金(津貼),然依
原告薪資明細單所示,縱然被告有行車超速之情形,被
告仍然每月發給安全獎金(津貼),益徵安全獎金(津
貼)為勞工因工作所獲致之報酬,核亦與工資應具備「
勞務對價性」之要件相符。
⑤敬業獎金:被告辯稱駕駛員如果有被乘客投訴之行為,
即不發給敬業獎金等語,顯見敬業獎金在一般情形下經
常可領取,而非雇主單方面之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
該獎金自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自應列入工資之
範圍。
⒋據上,原告每月領取之營運獎金(趟次薪)、營收獎金、全
勤獎金、安全獎金(津貼)及敬業獎金,核符工資應具備「
經常性給與」、「勞務對價性」之要件,則原告主張上開款
項均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之工資,堪可採信。被告抗
辯該等款項係「獎金」,或係為提高員工敬業精神具勉勵性
、恩惠性之給予,非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之工資,不
可採信。
⒌又按勞工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
資。所謂平均工資,係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
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勞基法第55條第2項、第2
條第4款規定參照。則原告於退休前6月(101年8月1日至102
年1月31日)之薪資,總計為234,011元(計算式:39,579+
39,932+40,544+39,148+39,538+35,270=234,011);
其月平均工資38,154元【計算式:234,011÷(31+30+31+30
+31+31)×30=38,154(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堪
予認定。
㈡原告得請求之舊制退休金金額應為若干?又原告自97年1月
起至102年1月止之新制退休金,被告有無短少給付?如有短
少給付,短少之差額為若干?
⒈原告固主張因被告公司於94年間發生駕駛員集體大罷工,公
司內部動盪,被告法定代理人及主管忙於開會處理勞資爭議
,無暇他顧,其記得於97年間被告始詢問原告選擇勞退舊制
或新制,且原告參酌原告個人專戶明細資料中,被告係自97
年1月起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是其主張自97年1月起選擇勞
退新制(見本院卷第144頁),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函
文及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為證。然觀之臺北市政府
勞工局上開函文(見本院卷第65至72頁)發文日期依序為94
年11月17日、94年11月29日、95年1月13日、95年4月3日,
均晚於勞退新制施行之94年7月1日,則被告公司是否果如原
告主張因囿於駕駛員罷工而無暇詢問是否新制,實有可疑。
佐以,經本院就原告94年至96年間提繳情形詢問勞工保險局
之結果,勞工保險局回覆略以:原告自94年7月1日至102年2
月1日止均由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且被告自94年7月1日起
即按月提繳,而非是候補繳等情,有勞工保險局102年11月1
日保退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至80、100頁),倘原告於94年7月1
日前未曾選擇適用新制,被告焉有自94年7月1日起主動為原
告按月提繳之理?綜合上情,足徵被告所提出勞工退休金制
度選擇暨提繳申報表(見本院卷第50頁)應屬真正。是原告
主張其自97年1月1日始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云云,尚非可採;
被告辯稱原告自94年7月1日即選擇適用新制等語,應屬有據
。
⒉按勞工退休金之給與,係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
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
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
計。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
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退休時1
個月平均薪資為38,154元,業如前述,又原告自91年10月31
日起至94年6月30日止,工作年資為2年又8月,承上開規定
,退休金基數應為6,是舊制工作年資被告應給付原告退休
金為228,924元(計算式:38,154×6=228,924)。
⒊再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
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
,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
勞工退休金制度;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
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勞退條例第6條、第14條第1項分別有
明文。又依本條例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
由雇主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
向勞保局申報。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工
資之平均為準。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2項亦規
定甚明。經查:
⑴雇主依上開法條規定,為勞工提繳退休金之對象,應為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並非勞工個人,惟因原
告既已自請退休,其個人之退休金專戶已經結算,則雇主
因按月提繳退休金不足所生之差額,要無再命被告應向勞
工保險局給付必要,且原告已因該項差額而受有損害,自
得請求被告逕為給付。
⑵查原告每月薪資,詳如附表「實際工資」欄所載,其工資
不固定,提繳勞工退休金時應以最近3個月之平均工資為
準,經核算結果,原告自97年1月起至102年1月止最近3個
月之平均工資如附表「月提繳工資」欄所示,被告原應按
月提撥6%之退休金,金額如附表「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欄
所載,合計131,671元,惟被告實際提繳金額為110,898元
,不足20,773元(計算式:131,671-110,898=20,773)
,致原告受有損害,自得向被告求償。則原告訴請被告賠
償97年1月起至102年1月止新制退休金差額20,773元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特別休假應休未休之工資補償90,312元,
有無理由?
⒈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
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定有
明文。次按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
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則屬可歸
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至於特別休
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
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
行政院勞動部)亦有(79)台勞動二字第21827號函釋可憑
。
⒉原告主張自97年起至102年1月退休為止,被告均以公司人員
不足不能休假為由,拒絕原告特別休假之請求,是請求被告
給付71日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計90,312元,固舉證人 簡川雄
、 鄭世治 為證。然查,證人簡川雄證稱:除 李勝鋒 外,其他
駕駛從來沒有提出申請特休等語歷歷(見本院卷第57頁);
證人鄭世治則證稱:原告曾有口頭跟我請過特休,但是沒有
正式遞假單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95頁反面)。而被告公司
請假之程序,需先提出申請表,經總經理、副總經理核可後
,始可請特別休假一節,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是縱原告曾以
口頭方式向鄭世治請假而遭拒絕,然特別休假之准否決定權
既非鄭世治,而係被告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其向鄭世治
為請假之申請,與被告公司規定尚有未合,是尚難僅憑證人
鄭世治之證詞即執為有於原告之認定。參以,原告迄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能提出其曾向被告申請特別休假而遭拒
絕之證據到院,原告就其特別休假未休之日數乃非因其個人
因素所致乙節,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請求被告給付未
休假工資90,312元及遲延利息,實乏所據,自無從准許。
從而,原告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勞退條例第
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等規定,訴請被告給付249,697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屬無據
,應予駁回。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訴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鄭玉佩
法官陳君鳳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第一審證人旅費530元
合計5,820元
附表:
㈠97年
┌──┬─────┬─────────┬────────┬─────┐
│月份│實際工資│月提繳工資│應提繳勞工退休金│已提繳金額│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
│1│34,740元│32,444元│1,947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2,444×6%=││
│││26,042+36,319+34,9│1,947,小數點以││
│││72)÷3=32,444,│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2│32,204元│35,344元│2,121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5,344×6%=││
│││36,319+34,972+34,7│2,121,小數點以││
│││40)÷3=35,344,│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3│38,737元│33,972元│2,038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3,972×6%=││
│││34,972+34,740+32,2│2,038,小數點以││
│││04)÷3=33,972】│下4捨5入)││
├──┼─────┼─────────┼────────┼─────┤
│4│35,978元│35,227元│2,114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5,227×6%=││
│││34,740+32,204+38,7│2,114,小數點以││
│││37)÷3=35,227】│下4捨5入)││
├──┼─────┼─────────┼────────┼─────┤
│5│35,711元│35,640元│2,138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5,640×6%=││
│││32,204+38,737+35,9│2,138,小數點以││
│││78)÷3=35,640,│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6│34,290元│36,809元│2,209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6,809×6%=││
│││38,737+35,978+35,7│2,209,小數點以││
│││11)÷3=36,809,│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7│34,284元│35,326元│2,120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5,326×6%=││
│││35,978+35,711+34,2│2,120,小數點以││
│││90)÷3=35,326,│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8│35,809元│34,762元│2,086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4,762×6%=││
│││35,711+34,290+34,2│2,086,小數點以││
│││84)÷3=34,762,│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9│32,785元│34,794元│2,088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4,794×6%=││
│││34,290+34,284+35,8│2,088,小數點以││
│││09)÷3=34,794,│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10│36,038元│34,293元│2,058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4,293×6%=││
│││34,284+35,809+32,7│2,058,小數點以││
│││85)÷3=34,293,│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11│34,767元│34,877元│2,093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4,877×6%=││
│││35,809+32,785+36,0│2,093,小數點以││
│││38)÷3=34,877,│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12│35,430元│34,530元│2,072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4,530×6%=││
│││32,785+36,038+34,7│2,072,小數點以││
│││67)÷3=34,530】│下4捨5入)││
├──┼─────┼─────────┼────────┼─────┤
│合計│││25,084元│21,816元│
└──┴─────┴─────────┴────────┴─────┘
㈡98年
┌──┬─────┬─────────┬────────┬─────┐
│月份│實際工資│月提繳工資│應提繳勞工退休金│已提繳金額│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
│1│34,451元│35,412元│2,125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5,412×6%=││
│││36,038+34,767+35,4│2,125,小數點以││
│││30)÷3=35,412,│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2│33,861元│34,883元│2,093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4,883×6%=││
│││34,767+35,430+34,4│2,093,小數點以││
│││51)÷3=34,883,│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3│35,436元│34,581元│2,075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4,581×6%=││
│││35,430+34,451+33,8│2,075,小數點以││
│││61)÷3=34,581,│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4│35,100元│34,583元│2,075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4,583×6%=││
│││34,451+33,861+35,4│2,075元,小數點││
│││36)÷3=34,583,│以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5│34,462元│34,799元│2,088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4,799×6%=││
│││33,861+35,436+35,1│2,088,小數點以││
│││00)÷3=34,799】│下4捨5入)││
├──┼─────┼─────────┼────────┼─────┤
│6│33,455元│34,999元│2,100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4,999×6%=││
│││35,436+35,100+34,4│2,100,小數點以││
│││62)÷3=34,999,│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7│34,229元│34,339元│2,060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4,339×6%=││
│││35,100+34,462+33,4│2,060,小數點以││
│││55)÷3=34,339】│下4捨5入)││
├──┼─────┼─────────┼────────┼─────┤
│8│34,398元│34,049元│2,043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4,049×6%=││
│││34,462+33,455+34,2│2,043,小數點以││
│││229)÷3=34,049,│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9│35,680元│34,027元│2,042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4,027×6%=││
│││33,455+34,229+34,3│2,042,小數點以││
│││98)÷3=34,027,│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10│36,066元│34,769元│2,086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4,769×6%=││
│││34,229+34,398+35,6│2,086,小數點以││
│││80)÷3=34,769】│下4捨5入)││
├──┼─────┼─────────┼────────┼─────┤
│11│35,275元│35,381元│2,123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5,381×6%=││
│││34,398+35,680+36,0│2,123,小數點以││
│││66)÷3=35,381,│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12│33,788元│35,674元│2,140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5,674×6%=││
│││35,680+36,066+35,2│2,140,小數點以││
│││75)÷3=35,674】│下4捨5入)││
├──┼─────┼─────────┼────────┼─────┤
│合計│││25,050元│21,816元│
└──┴─────┴─────────┴────────┴─────┘
㈢99年
┌──┬─────┬─────────┬────────┬─────┐
│月份│實際工資│月提繳工資│應提繳勞工退休金│已提繳金額│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
│1│37,097元│35,043元│2,103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5,043×6%=││
│││36,066+35,275+33,7│2,103,小數點以││
│││88)÷3=35,043】│下4捨5入)││
├──┼─────┼─────────┼────────┼─────┤
│2│63,068元│35,387元│2,123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5,387×6%=││
│││35,275+33,788+37,0│2,123,小數點以││
│││97)÷3=35,387,│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3│35,718元│44,651元│2,679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44,651×6%=││
│││33,788+37,097+63,0│2,679,小數點以││
│││68)÷3=44,651】│下4捨5入)││
├──┼─────┼─────────┼────────┼─────┤
│4│34,098元│45,294元│2,718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45,294×6%=││
│││37,097+63,068+35,7│2,718,小數點以││
│││18)÷3=45,294,│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5│35,921元│44,295元│2,658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44,295×6%=││
│││63,068+35,718+34,0│2,658,小數點以││
│││98)÷3=44,295,│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6│35,865元│35,246元│2,115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5,246×6%=││
│││35,718+34,098+35,9│2,115,小數點以││
│││21)÷3=35,246,│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7│35,587元│35,295元│2,118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5,295×6%=││
│││34,098+35,921+35,8│2,118,小數點以││
│││65)÷3=35,295,│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8│34,627元│35,791元│2,147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5,791×6%=││
│││35,921+35,865+35,5│2,147,小數點以││
│││87)÷3=35,791】│下4捨5入)││
├──┼─────┼─────────┼────────┼─────┤
│9│35,577元│35,360元│2,122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5,360×6%=││
│││35,865+35,587+34,6│2,122,小數點以││
│││27)÷3=35,360,│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10│36,957元│35,264元│2,116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5,264×6%=││
│││35,587+34,627+35,5│2,116,小數點以││
│││77)÷3=35,264,│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11│36,127元│35,720元│2,143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5,720×6%=││
│││34,627+35,577+36,9│2,143,小數點以││
│││57)÷3=35,720,│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12│36,401元│36,220元│2,173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6,220×6%=││
│││35,577+36,957+36,1│2,173,小數點以││
│││27)÷3=36,220,│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合計│││27,215元│21,816元│
└──┴─────┴─────────┴────────┴─────┘
㈣100年
┌──┬─────┬─────────┬────────┬─────┐
│月份│實際工資│月提繳工資│應提繳勞工退休金│已提繳金額│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
│1│38,817元│36,495元│2,190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6,495×6%=││
│││36,957+36,127+36,4│2,190,小數點以││
│││01)÷3=36,495】│下4捨5入)││
├──┼─────┼─────────┼────────┼─────┤
│2│33,966元│37,115元│2,227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7,115×6%=││
│││36,127+36,401+38,8│2,227元,小數點││
│││17)÷3=37,115】│以下4捨5入)││
├──┼─────┼─────────┼────────┼─────┤
│3│37,000元│36,395元│2,184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6,395×6%=││
│││36,401+38,817+33,9│2,184,小數點以││
│││66)÷3=36,395,│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4│35,836元│36,594元│2,196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6,594×6%=││
│││38,817+33,966+37,0│2,196,小數點以││
│││00)÷3=36,594,│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5│37,358元│35,601元│2,136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5,601×6%=││
│││33,966+37,000+35,8│2,136,小數點以││
│││36)÷3=35,601,│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6│36,694元│36,731元│2,204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6,731×6%=││
│││37,000+35,836+37,5│2,204,小數點以││
│││38)÷3=36,731,│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7│36,210元│36,629元│2,198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6,629×6%=││
│││35,836+37,358+36,6│2,198,小數點以││
│││94)÷3=36,629,│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8│36,504元│36,754元│2,205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6,754×6%=││
│││37,358+36,694+36,2│2,205,小數點以││
│││10)÷3=36,754】│下4捨5入)││
├──┼─────┼─────────┼────────┼─────┤
│9│36,534元│36,469元│2,188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6,469×6%=││
│││36,694+36,210+36,5│2,188,小數點以││
│││04)÷3=36,469,│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10│37,492元│36,416元│2,185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6,416×6%=││
│││36,210+36,504+36,5│2,185,小數點以││
│││34)÷3=36,416】│下4捨5入)││
├──┼─────┼─────────┼────────┼─────┤
│11│36,540元│36,843元│2,211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6,843×6%=││
│││36,504+36,534+37,4│2,211,小數點以││
│││92)÷3=36,843,│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12│36,864元│36,855元│2,211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6,855×6%=││
│││36,534+37,492+36,5│2,211,小數點以││
│││40)÷3=36,855,│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合計│││26,335元│21,816元│
└──┴─────┴─────────┴────────┴─────┘
㈤101年
┌──┬─────┬─────────┬────────┬─────┐
│月份│實際工資│月提繳工資│應提繳勞工退休金│已提繳金額│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
│1│36,968元│36,965元│2,218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6,965×6%=││
│││37,492+36,540+36,8│2,218,小數點以││
│││64)÷3=36,965,│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2│37,645元│36,791元│2,207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6,791×6%=││
│││36,540+36,864+36,9│2,207,小數點以││
│││68)÷3=36,791,│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3│41,443元│37,159元│2,230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7,159×6%=││
│││36,864+36,968+37,6│2,230,小數點以││
│││45)÷3=37,159】│下4捨5入)││
├──┼─────┼─────────┼────────┼─────┤
│4│39,278元│38,685元│2,321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8,685×6%=││
│││36,968+37,645+41,4│2,321,小數點以││
│││43)÷3=38,685,│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5│36,511元│39,455元│2,367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9,455×6%=││
│││37,645+41,443+39,2│2,367,小數點以││
│││78)÷3=39,455,│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6│42,836元│39,077元│2,345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9,077×6%=││
│││41,443+39,278+36,5│2,345,小數點以││
│││11)÷3=39,077,│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7│36,966元│39,542元│2,372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9,542×6%=││
│││39,278+36,511+42,8│2,372,小數點以││
│││36)÷3=39,542,│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8│39,579元│38,771元│2,326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8,771×6%=││
│││36,511+42,836+36,9│2,326,小數點以││
│││66)÷3=38,771】│下4捨5入)││
├──┼─────┼─────────┼────────┼─────┤
│9│39,932元│39,794元│2,388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9,794×6%=││
│││42,836+36,966+39,5│2,388,小數點以││
│││79)÷3=39,794,│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10│40,544元│38,826元│2,330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8,826×6%=││
│││36,966+39,579+39,9│2,330,小數點以││
│││32)÷3=38,826,│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11│39,148元│40,018元│2,401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40,018×6%=││
│││39,579+39,932+40,5│2,401,小數點以││
│││44)÷3=40,018,│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12│39,538元│39,875元│2,392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9,875×6%=││
│││39,932+40,544+39,1│2,392,小數點以││
│││48)÷3=39,875,│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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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27,897元│21,816元│
└──┴─────┴─────────┴────────┴─────┘
㈥102年
┌──┬─────┬─────────┬────────┬─────┐
│月份│實際工資│月提繳工資│應提繳勞工退休金│已提繳金額│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
│1│35,270元│39,743元│2,385元│1,818元│
│││【平均3個月薪資(│(39,743×6%=││
│││40,544+39,148+39,5│2,385,小數點以││
│││38)÷3=39,743,│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㈦被告自97年1月起至102年1月止,應提繳勞工退休金金額為
131,671元(計算式:25,084+25,050+27,215+26,335+27,
897+2,385=133,610),已提繳110,898元,應補繳20,773元
。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