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建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建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維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愛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技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1,9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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