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7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美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建宏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