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員小字第83號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被 告 黃鈴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肆仟伍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