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4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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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436號
第2715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品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2413、22878、24156號)及追加起訴,經本院裁定改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品誠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2月12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