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4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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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436號

第2715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品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2413、22878、24156號)及追加起訴,經本院裁定改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品誠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2月12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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