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7號

原告 楊宏瑜

訴訟代理人 賴儀真 律師

林石猛 律師

被告 劉陳樂娘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梁家惠 律師

林靜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12月8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12月29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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