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7號
原告 楊宏瑜
訴訟代理人 賴儀真 律師
林石猛 律師
被告 劉陳樂娘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梁家惠 律師
林靜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12月8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12月29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