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39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潘啟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啟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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