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更(三)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9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二樓選任辯護人高素真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訴傷害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97號,中華民國90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