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14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鼎賢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訊問後,認其罪嫌重大,有羈押之必要,而予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案業經審理終結,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六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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