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一八一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