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八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戊○○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力唯企業有限公司、丁○○、戊○○、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貳佰玖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力唯企業有限公司、丁○○、戊○○、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八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貳拾陸萬叁仟捌佰捌拾玖元│││├─────────┼────────────┼───────────┤││送達郵費│壹仟零捌拾玖元│││├─────────┼────────────┼───────────┤│一│聲請公示送達費用│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壹萬壹仟元│含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言│││││詞辯論通知書及判決正本││├─────────┼────────────┼───────────┤││抄錄規費│壹佰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柒拾元││├─────────────┼────────────┼───────────┤│總計│貳拾柒萬陸仟貳佰玖拾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