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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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九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郭玉玲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其餘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六千三百九十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曹宗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