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37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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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3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八七號
上訴人卯○○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吳志勇 律師
邱創舜 律師上訴人辛○○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楊嘉馹 律師
邱創舜律師上訴人丁○○民國三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恂 如律師右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九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八六、四五八七、四五八八、五二三二、六三二七、六三四八、九六二三、九七八三、一0一五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緣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下稱中科院)對逾公告金額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以上之軍品採購內購案,及所有外購案,均由該院設施供應處(下稱設供處)負責辦理採購事宜。未逾公告金額一百萬元之採購,則由該院各研究所內所設之設供單位(即設施供應小組,下稱設供小組)負責辦理。而各研究所內所設之設供單位,對在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購案,通常以逕行比價之方式為之,不經公告程序,取得兩家(含)以上殷實供應商書面或電子傳輸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廠商以比價方式辦理(俗稱之通訊標),或以市價採購(限需求緊急、案件單純者)、公開比價等方式進行。對十萬元以上,但未達公告金額一百萬元之採購案(內購),則由該設供單位以刊登公告、登載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公開招標之方式,比照公告金額以上購案辦理。又中科院第四研究所(位於桃園縣龍潭鄉高平村三鄰八之二號之該院青山科學研究園區,下稱青山園區,或四所)第六組即硬品設計組(下稱六組)技術人員就該組設計之機械硬品,可就其負責研發計劃申提採購案,發包委外製作。其流程為:申購人就申提之採購案填具「採購作業流程管制表」,交由購案管制人員(或稱資料管制人員)建檔規格、單位、數量、詢商訪價金額後,製作物資申請書(即請購單)、計畫清單(即招標規格)、資訊明細表、報價單、商情蒐集分析表(包括詢商訪價結果)等申請資料,再交由申購人確認核章,送請副組長、組長、副所長、所長批示決行、核可。之後,再送設供單位另行依據供應廠商電腦歷史檔案,選取二、三家不等之往來公司,併行寄送標單、設計圖等招標資料,邀約 渠等 傳真報價,並綜合上開詢商結果據此訂出建議底價(十萬元以下毋庸定底價,逕行議價),交由小組長審核,並呈請綜合管理組組長核定。五十萬元以下之採購案底價由副組長代行核可,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間之底價,則由組長核准,再送副所長、所長批示,並接續辦理後續招標作業。再由審監單位、設供單位、需求單位共同出席參與決標,決標後,由設供單位出面訂約,履約後,並由審監單位、設供單位、需求單位共同辦理驗收。
二、卯○○、丁○○二人均係中科院依「中科院科技人員管理作業程序」聘用之科技人員,辛○○則為依「中科院技術員(技工)服務規則」僱用之技術員,分別任職該院四所青山園區六組之薦聘副組長、薦聘技士及二等技術員,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卯○○、丁○○二人負責該所機械硬品加工品設計、研發、測試,並可就其負責研發計劃申提採購案;被告辛○○則為該組購案管制人員,負責管制申購流程,亦得依需要自行擔任申購人,提出申購。又三人就所參與採購案,均有蒐集商情之權限,亦即得提供設計圖等資料予坊間多家廠商預估價額,而為詢商、訪價,以作為編列採購案預計金額及訂定底價之依據,均實際參與四所六組採購公用器材之行為。辛○○與卯○○二人自民國(下同)八十五年間某日起,二人並與丁○○自八十九年四、五月間某日間起,均至九十年一月中旬間某日止,均明知渠等就承辦採購案之詢商訪價所得金額,係該院四所設供小組作為編列預估金額及訂立底價之基礎,故該訪價金額確實與否,影響採購案之公平性甚鉅,渠等負有向多家殷實供應商確實訪價之職責,竟共同基於收取回扣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三人分別或由卯○○、辛○○共同,在渠等辦公室、青山園區停車場、附近餐廳、如附表一廠商公司等處,向至中科院四所投標得標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暗示:應於驗收完成、領取貨款後,交付以得標金額總價扣除百分之八稅金後之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二十,或淨利之五成不等比率計算之回扣。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因憚於卯○○、辛○○、丁○○均為承辦採購案之公務人員,並因中科院四所六組所承辦之硬品設計工作較具專業性,就各該設計圖說、測試、檢驗等技術事項仍有仰求渠等指導之必要,遂應渠等要求,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期間內,分別於領取數個採購案價款後,自其中扣取一定比率(亦有捨去畸零數者),由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員,在中科院青山園區停車場、圍牆旁、辦公室、行駛於附近之車上、桃園縣境內不詳餐廳,或如附表一公司所在地等地,連續交付現金回扣予卯○○、辛○○、丁○○三人,渠等分別或共同收受後,均交由辛○○統籌處理分配。辛○○則於收取回扣後與卯○○均分各半,並自八十八年間起,倘為丁○○申購之購案,則由渠三人各分三分之一,若非丁○○承辦之採購案而由伊掛名部分,則每案可分得一萬元(共五案,此部分共收受五萬元,詳細購案名稱、編號如附表二)。丁○○另於八十九年下旬某日,私下向己○○(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索取採購案得標金額百分之三十五之回扣,共計二萬四千二百一十五元。另於「承包片」採購案中向壬○○(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額外索取四萬五千元之回扣。 又渠 等於其中某些採購案中,三人將回扣金額分為四份,另行撥出四分之一成立「公基金」,由辛○○負責保管,以支應三人共同之花費,或備不時之需。而辛○○為使與其事先約定之廠商均能依約交付回扣,遂不定時向設供單位查詢招標、得標之廠商明細,若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得標之案件,則請卯○○於其辦公室電腦內登載「內帳」,記錄採購案案號、品名、各廠商代號、招標金額、得標金額、以一定比率計算後預計可收取之回扣金額等節,再不定期向各得標廠商查詢、催討。渠等三人於上開期間內,利用經辦之公用器材申購案,共計索取回扣計一千三百二十三萬八千零九十二元(公訴人原認總額為二千一百六十九萬一千三百二十五元,各廠商交付之回扣金額統計,詳如附表一所示之回扣金額統計總表)。其中卯○○收受八百萬元,辛○○收受五百萬元,丁○○收受四十萬元。卯○○、辛○○、丁○○三人於收受上開回扣後,即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優先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廠商進行詢商、訪價。因受訪價之廠商具有得以先行合法接觸設計圖之優勢,瞭解所需材料、下游貨源,必要時亦得事先覓妥,有助於渠等自行預估底價,計算出合理成本報價,並縮短交貨期間,足以提高投標得標之機會(非違背職務)。倘各該公司果然得標,卯○○、辛○○、丁○○再分別提供原本即為其職務範圍內之諮詢、技術指導等服務,並告知各廠商職務上所知悉之商源、貨源,使各該廠商減少成本、縮短交貨期間、提供產品良率,復於各該採購工程完工驗收後,代為催促中科院會計單位儘速撥發貨款(以上均非違背職務之行為)。嗣於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上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灣台北地方院檢察署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共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調查員逕行拘提卯○○、辛○○、丁○○等三人,隨後至中科院青山園區渠三人之辦公室及各廠商住處、公司進行搜索,並扣得卯○○所製作,儲存於電腦檔之回扣內帳計七頁(即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卯○○扣押物,編號:02-1)、卯○○留存之購案回扣計算手稿等帳冊資料計八頁(即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卯○○扣押物,編號:02-2)、卯○○於土地銀行石門分行及花旗銀行帳戶內之存款明細、丁○○於研究器材小額採購案號排序表上所作收取回扣註記(即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卯○○扣押物編號:07-2)、丑○○(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提供之回扣手稿資料乙頁(即丑○○提供證物編號:001)、己○○妻 林月蕊 所寫回扣計算等手稿資料計十七頁(即己○○扣押物,編號:壹)、庚○○(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依辛○○指示抄錄尚未交付之十七筆購案回扣清表影本乙頁(即辛○○扣押物,編號:003文件資料)、庚○○依辛○○指示抄錄尚未交付之十七筆購案回扣清表原稿乙頁(即庚○○扣押物,編號:肆-8明細表)、己○○傳真予丑○○之BD7738P等購案標單底稿及丑○○抄錄陪標之標單各八份(即丑○○提供物編號:003)、順緯公司(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承作購案XD89297P所製支出明細帳(即戊○○扣押物,編號:007-3現金帳簿)、部分採購案原卷及所有購案之開標記錄影本,及卯○○收取之回扣現金四百四十二萬一千元及美金五千元(分裝七袋)(扣案物清單,詳如附表三)。卯○○、丁○○二人嗣於偵查中自白,並均自動繳交所得財物。
三、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共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偵查後自動檢舉及該調查處移送後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卯○○、辛○○、丁○○三人固對於右揭時、地向廠商收取金錢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收受回扣罪,被告卯○○辯稱:伊沒有參與採購,且廠商給伊錢,是伊下班後兼職所得,不是回扣云云;被告辛○○辯稱:伊沒有參與採購,伊拿到的錢,是伊下班後去廠商處技術指導所得,並不是回扣云云;被告丁○○辯稱:伊沒有向廠商拿回扣云云。
二、被告卯○○、辛○○、丁○○三人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之證據及理由:被告卯○○、丁○○二人均係中科院依「中科院科技人員管理作業程序」聘用之科技人員,被告辛○○則為依「中科院技術員(技工)服務規則」僱用之技術員,分別任職該院第四研究所(青山園區)硬品設計組之薦聘副組長、薦聘技士及二等技術員,負責該所軍品設計、研發、測試及材料申購等業務,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此有該院九十際 蓮莒 字第0三四0四號函、九十 蓮葵 字第一一0七五號函附卷可稽(見院一卷,第二三四頁,調三卷,證據三十九。偵審中各卷宗案號對照表,詳如附表四)。
三、被告卯○○、辛○○、丁○○為購辦公用器材之承辦人員之證據及理由:㈠緣中科院對逾公告金額一百萬元以上之軍品採購,由該院設施供應處負責辦理
採購事宜。未逾公告金額一百萬元之採購,則由該院各研究所內所設之設供單位負責辦理,而各研究所內所設之設供單位,對在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購案,通常以逕行比價之方式為之,不經公告程序,取得兩家(含)以上殷實供應商書面或電子傳輸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廠商以比價方式辦理(俗稱之通訊標)。對十萬元以上,但未達公告金額一百萬元之採購案(內購),則由該設供單位以刊登公告公開招標之方式比照公告金額以上購案辦理。又中科院四所六組技術人員就該組設計之機械硬品,可就其負責研發計劃申提採購案,發包委外製作。其流程為:申購人就申提之採購案填具「採購作業流程管制表」,交由購案管制人員建檔規格、單位、數量、詢商訪價金額後,製作物資申請書(即請購單)、計畫清單(即招標規格)、資訊明細表、報價單、商情蒐集分析表等申請資料,再交由申購人確認核章,送請副組長、組長、副所長、所長批示決行,再送設供單位據此訂出建議底價,交由小組長審核,並呈請綜合管理組組長核定,五十萬元以下之採購案底價由副組長代行核可,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間之底價,則由組長核准,再送副所長、所長批示,並接續辦理後續招標作業,再由審監單位、設供單位、需求單位共同出席參與決標,決標後,由設供單位出面訂約,履約後,並由審監單位、設供單位、需求單位共同辦理驗收等情,此據證人即中科院綜合管理組組長 劉芳 (偵五卷第五十二頁)、該組設供小組小組長 張超 (偵四卷第一六五頁)分別證述甚詳,並有偵查卷附中科院之「本院採購相關作業文件」(偵五卷,第九十頁以下),包括A、中山科學研究院財物勞務先期規劃及計畫申購階段作業程序,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八九)蓮藝字第四七六五號令頒(偵五卷,第九十二頁至一0七頁),B、中山科學研究院未達公告金額財物勞務採購作業程序,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八八)蓮藝字第六一0九號令頒(偵五卷,第一0八頁至一一二頁)C、中山科學研究院財物勞務採購業務權責劃分作業程序(偵五卷,第一一三頁至一一七頁)各一份在卷可稽。嗣於原審法院審理中,再度函請中科院提供該院採購作業程序規定,而經該院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一)蓮葵字第0二三四二號函覆在卷(院二卷,第一三二頁以下),對於採購作業流程、依據、文書表格等節論述如上甚詳。
㈡又被告卯○○、丁○○為中科院聘用科技人員,辛○○為雇用技術員。就採購
業務及權責,被告卯○○、丁○○二人可就其負責研發計劃申提購案;被告辛○○為第四研究所硬品設計組購案管制人員。此有該院九十際蓮莒字第0三四0四號函在卷可稽(見院一卷,第二三四頁),並據證人即中科院綜合管理組申購單位第六組的科技人員,負責研發,如果他們覺得有需求,就提出申購,直接由他們當申購人;辛○○是六組的購案管制人員,由他擔任第六組跟設供小組的聯絡窗口,每個購案都由他管制。」(院一卷,第三二二頁)、「(申購單位要如何詢價?)可能由申購人或購案管制人員辛○○,自行根據他們專業素養找廠商報價,他們可以自由決定找哪家廠商,可能找一到三家廠商,他們打電話或傳真給廠商他們的需求,由廠商報價過來。」(院一卷,第三二二頁)等語;及證人即中科院四所六組組長 洪勝治 證稱:「(硬品設計組關於招標、決標所扮演的角色?)我們組裡的科技人員,如果研發過程中,有採購需要,要提出物料請購單、物料明細表、商情資料,經過組裡核可,就送到綜合管理組的設供小組辦理採購業務。」(院二卷,第五頁)、「(請購人如何詢商?)據我所知,由請購人根據所內的工商名錄選擇廠商,至少要一家,由申購人去訪談,申購人會拿設計圖給廠商,由廠商報價,廠商報價後,就送到綜合管理組設供小組,他們再另外找廠商。」(院二卷,第六頁)㈢本件同案被告之廠商亦證稱被告卯○○等三人實際上亦有向渠等詢價,而經辦採購事宜:
A壬○○(圍偉公司代表人)
卯○○他們找我詢價時,我會找其他廠商幫忙詢價時報價。(院一卷,第二二五頁)B丙○○(金茂螺絲公司代表人)
1中科院四所由卯○○、辛○○等人負責的一些十萬元金額以下採購案會直接打電話告訴我,叫我自行找三家廠商的估價單送給他們比價。
2是他們先訪價,拿圖給我看,我估價,我的最低,所以他們就找我,叫我
找二家陪標。(院一卷,第一四八頁)㈣綜上所述,被告卯○○、辛○○、丁○○三人 就渠 等所擔任申購人之各購案,
或被告辛○○擔任四所六組購案管制人員所經手之各購案,依上開規定,負有提供設計草圖詢商、訪價之重任,實際上並向各廠商進行之,與其他中科院設供處、設供小組所負責之招標程序,同屬上開採購流程中之一部,同屬「購辦公用器材」之經辦單位,亦同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之適用。蓋上開法條之規範意旨,係欲節制對於購辦公用器材之公務員,應廉潔自持,秉公處理,維持採購過程之公平性。因此就目的論之解釋上,應認凡就購辦公用器材之公務員,均有適用。同案被告庚○○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供稱:「我如果不付,工作量會愈來愈少,我如果付,他們才會繼續找我訪價。」等語(院一卷第一一一頁);同案被告丙○○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供稱:「只要是找我訪價的,得標機率就比較高」等語(院一卷第一五0頁)。堪認被告卯○○等人之詢商、訪價權限,對於廠商提高得標之機率,確實大有裨益。是以,被告卯○○、辛○○、丁○○三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合法之詢價手段為誘餌,進而收受鉅額回扣,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㈤至於中科院九十蓮葵字第一一0七五號函雖謂:被告卯○○、丁○○為中科院
聘用科技人員,辛○○為雇用技術員,均非採購人員。然同函中亦提及:「就採購業務及權責,趙、林二員可就其負責研發計劃申提購案; 張員 為第四研究所硬品設計組購案管制人員。」(院一卷,第二三四頁),是上開函文顯然並非基於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自法律上論述被告等人是否「購辦公用器材之人」,而僅認渠等並非就中科院職務分工上之狹義「採購人員」(應指招標、開標單位)。復稽之被告等人確屬購辦公用器材之承辦人員,已具論如前,是上開函文,不影響本院前揭判斷,附此敘明。
四、被告卯○○、辛○○、丁○○有收取回扣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等人有收取回扣金錢之事實,業據被告卯○○、辛○○、丁○○分別於偵查、審理中自白不諱。
A、卯○○部分:1我等於設計圖完成後,將設計圖交給特定廠商,並由該廠商報價,之後再由
丁○○、辛○○依據該特定廠商報價,提出規格書與編列預算,送相關單位上網招標。而該特定廠商因掌握第一手資訊,因此得以順利得標,所以願意拿出回扣給我。(偵一卷,調訊,第七頁)2我任小組長期間,都是我與辛○○二人朋分。升任副組長後(八十五年)丁
○○才加入。(偵一卷,調訊,第八頁)3自八十五年起前後向廠商收取六、七百萬元回扣,都是辛○○向廠商收取後,再對分給我。如果丁○○也有份,就三分之一份。
(偵一卷,偵訊,第一三四頁)4(回扣你與辛○○如何分配?丁○○又係如何參與分配?)
我與辛○○分配回扣的方式有三種:我與辛○○各二分之一(係因該購案由我主辦);我、辛○○及丁○○各三分之一(係因該購案由丁○○主辦);我與丁○○各四分之一,辛○○獨拿二分之一;自我接任副組長後,辛○○向我表示丁○○就其主辦之購案亦要求參與分配回扣,之後即按此方式分配。(偵二卷,調訊,第六十八頁)5台正公司 林孝雄 出面,鴻池公司 鄭德士 出面,金茂公司由丙○○出面。渠等
交付之款項由我與辛○○平分(如申請人係丁○○,則回扣款各分三分之一)。(偵三卷,偵訊,第一一七頁)6據我自行盤算,我共約收取九百三十二萬一千元(其中四百四十二萬一千元
放在辦公室被貴處查扣,二百九十萬元存於土地銀行石門分行定存帳戶內,另有二百萬存於花旗銀行定存帳戶內,花旗銀行另有四百萬元存款係個人積蓄,非回扣款),餘款由辛○○及丁○○等花用。(偵四卷,調訊,第一三七頁)7「(收受部分金額多少?)玖佰參拾貳萬壹仟元,我是在調查局時,依據廠
商所寫金額,有核對過也對他們的金額不清楚,我自己瞭解的部分是八、九百萬元。」(院一卷,第六十四頁)8「(從何時開始收受回扣?)從八十五年開始。」(院一卷,第六十五頁9我是八十五年開始接經濟部軍民通用技術合作案,跟廠商比較有接觸,我提
供技術,希望技術移轉民間,他們標到案子,就叫辛○○轉交給我回扣,因為我有參與協助。(院一卷,第六十五頁)
B、辛○○部分:1我七十九年間進入中科院第四研究所第六組負責購案管理業務收集很多廠商
資料,並從中了解其實購案中部分物料採購價可以降低,惟廠商限於技術無法克服,經下班後與廠商溝通,我表示可以提供技術服務,而廠商自願提供「技術服務費」。由於部分技術非我本人專業,在八十五間某日下班後,我約時任小組長的卯○○外出吃飯,席間談及廠商願提供「技術服務費」予我們,卯○○也表示同意,故從八十五年起,廠商對中科院(含院外)採購物料案遇有技術問題,卯○○皆會予以技術諮詢服務,並依個案收取「技術服務費」,當廠商將費用交付予我時,事後我再與渠對分。(偵二卷,調訊,第二十二頁)2大約八十八年間丁○○知悉我和卯○○有向廠商收取「技術服務費」之事,
表示願意加入,故從此我與卯○○便將向廠商收取的「技術服務費」多分一份予丁○○(限於丁○○經辦之案件)。(偵二卷,調訊,第二十二頁)3(除了你與趙、林等人之外,參與朋分之第四人為何?)係充作公基金,由
我與趙、林等人聚餐之花費。第四份回扣由我保管,已無結餘。(偵二卷,調訊,第二十三頁)4(你如何分配回扣款?)採購案皆是我辦理製表、陳轉,故若是由丁○○提
出之購案,廠商交付回扣款後則由我、卯○○及丁○○三人均分,各三分之一。若是由卯○○或其他同事提出之購案,廠商交付之回扣款則由我與卯○○平分,一人一半。(偵二卷,調訊,第七十六頁)5(你或卯○○、丁○○所經辦之購案中,有何廠商曾交付回扣款給你?)有
典德公司庚○○、日棚公司與圍偉公司壬○○、金茂螺絲公司及通利公司丙○○、光熙公司與 大崙 公司丑○○與寅○○、巨富公司與傳喜公司之己○○、星展公司子○○、順鼎公司 陳存 盈、順緯公司戊○○等人。(偵二卷,調訊,第七十七頁)6有向戊○○收取回扣二、三次,數額由戊○○決定,地點在中科院門口。(
偵一卷,偵訊,第一五四頁)7有向 黃俊福 收取光熙、大崙公司向中科院承包採購案回扣金。 黃今亮 有轉交
我好幾次。(偵一卷,偵訊,第一五四至一五五頁)8(你所收取的回扣金有無分給中科院他人?)有,卯○○及丁○○。(偵一
卷,偵訊,第一五六頁)9(PU推塊案XD88335P購案,你等有無向黃俊福收取回扣?)有的
,我確實有收取黃俊福十七萬五千元之回扣,黃俊福將現金交付給我,我再將其中一半款項朋分予卯○○。(偵五卷,調訊,第七十一頁)(從何時開始收受回扣?)從八十二年有大家吃吃飯、去酒家,沒有性招待
,真正有收回扣是在八十五年開始。(院一卷,第六十五頁)(是否起訴書內所寫公司都有交回扣給你們?)都有。(院一卷,第六十八
頁)(回扣金額如何決定?)廠商照他們的利潤,利潤好就給多一點,利潤少就
給少一點,約是他們利潤的百分之五到二十之間。(院一卷,第六十八頁
C、丁○○部分:1(是否有向廠商收取回扣?)有的,從八十八年十二月底開始,都是辛○○
拿給我,大部分是二成回扣,我分三分之一。我曾向己○○拿過幾次,共十二萬元,前後我共拿四十餘萬元。這些都是我承辦的案件,其他我未承辦的我就沒有分。「以我名義出具,但不是我的案件,而我每個案子有分得一萬元」(偵一卷,偵訊,第一三七頁)。
2圖影介面卡及燒蝕機中,有部分係我自行購置(圖影介面卡部分由我自行購
置花費約二萬餘元,將相關發票開立予傳喜公司核銷),我再向己○○索取回扣。其中圖影介面卡購案決標金額81300元,扣除支付辛○○20%回扣及我委託己○○製作燒蝕機操作手冊內之覆路圖及爆炸圖(費用二萬元),我實拿回扣39837元。另燒蝕機購案決標金額639000元,我以購買DVD及餐費名義向其索取回扣計36900元(其中17400元係己○○招待我及其下包前往新屋交流道旁之辣妹KTV酒店消費),也就是己○○該手稿中所列四購案,我共計另向己○○索取額外回扣127269元。(偵二卷,偵訊,第九至十頁);更正前述直噴管及配氣座部分,我實際向己○○要求65%之回扣。(偵二卷,偵訊,第十頁)3八十八年七月開始的採購案於八十八年底開始向辛○○拿錢。我個人拿到約
五十萬左右。(偵三卷,偵訊,第三十頁)4(你如何使廠商同意交付回扣?)我都是委託辛○○處理。(偵三卷,偵訊
,第三十一頁)
5...我所得回扣為(0000000+0000000+0000000)X0.92X20%X1/3,再加上五項各一萬元。(偵三卷,偵訊,第一0八頁)6(回扣總金額?)二十八購案部分計分得358375元,以我名義申購者
五案計得50000元,另配氣座等四案實得107269元,又八十八年七月之前購案,共向辛○○取得約100000元,再加上壬○○額外收取的45000元,故我實得回扣總計660640元。(偵三卷,偵訊,第一四七頁)7(辛○○為何要交錢給你?)因為我常常幫廠商的忙,從八九年四、五月才
開始拿錢,是因為查電腦看有些案子已結了,因為是我當申購人部分,我有幫忙廠商,我會要求辛○○去找廠商說「有些案子我有幫忙,是否應給我一些額外的金錢」。(院一卷,第九十一頁)㈡並據同案被告即各廠商人員證述在卷:
A、壬○○(圍偉公司代表人)1(充氣式消除系統之情形?)他們二人(指趙及張)叫我去投標,另外再準
備二家陪標的廠商,後來我完全沒有做,他叫我六十萬元匯到高雄林姓廠商帳戶,餘款扣除我得十萬元佣金,我給他們十六萬七千二百元回扣。(偵一卷,偵訊,第一四四頁;偵五卷,偵訊,第一七七頁)2(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起訴書內所寫部分我均承認,金額部分
我承認有交給他們如起訴書附表所寫金額。(院一卷,第九十四頁)3(給付回扣時間、金額?)從八七年到八九年年底,我交給卯○○或辛○○
,或他們二人一起拿,大部分都在中科院門口交給他們,八七年回扣金額約為二○一二八七元,這部分都是以百分之十五計算,確實金額我沒有辦法估計。(從八七年到八九年間全部交付回扣金額為何?)我在調查局說回扣總額為0000000元,應該扣掉去向不明分包款0000000元,應為0000000元,可是應該比此數目低,因為在調查局是用固定比率計算,我能確定最少應為二百二十萬元左右。(院一卷,第二一0頁)4丁○○在我得標後,另外跟我說他要買電腦週邊設備,叫我另外付給他四萬
五千元,這部分不包含在承包片購案內,辛○○後來跟我說承包片還沒有作,他說他要作,就跟我拿二萬元,後來我沒有作,可能他們整個拿去分包,因為我有看到東西,原本得標金額九萬四千元,最後我拿到二萬九千元。(院一卷,第二一一頁)5(機動充氣式消除系統是否你得標?)是,本來是我要承作,可是那是要進
口的東西,我怕來不及,我就問辛○○怎麼辦,他叫我去找台正公司林孝雄,後來就整個交由台正公司作,金額九十一萬元,我匯了陸拾壹萬二千元給台正公司,我賺十萬元,其他的我交給辛○○。(院一卷,第二二三頁)6(你如何開始送錢給趙等三人?)在八七年左右我得標後,不清楚的時候,
我請教辛○○或卯○○,加工不清楚都會問他們,一開始是他們二人半開玩笑要我提供車馬費,當時他們也有到我公司提供技術指導,後來陸續標到二、三個購案,我才等到貨款撥下來才付給他們錢。(院二卷,第二二五頁)7(你們有事先約定每筆得標購案都要付錢?)沒有,我印象中他們跟我提過
一次,第一次購案完成後,我有給,後來我就在做了幾個購案後,再一併計算利潤給他們。(院二卷,第二二六頁)
B、丙○○(金茂螺絲公司代表人)1(交付回扣時間?)從八五年開始到八九年,我都交給卯○○、辛○○。2(你交付回扣的過程?)從八五年底開始一直到八九年,我是交給辛○○、
卯○○二人,決標後依決標價扣掉百分之八稅金後,再給一成到二成之間,他們事先有拿單子給我告訴我多少錢,我就送到中科院外面門口、餐廳旁邊,他們都是二人一起出來拿。(院一卷,第一四七頁)3(對於B二四五購案部分你在調查局所言是何意?)因為不是我得標,是鋐
鎧公司得標,他們無法作,就請我做,我就幫他作,愚、新他們二人說這也要給二成回扣,我有給他們二成回扣。(院一卷,第一四九頁)
C、己○○(巨富公司代表人):1(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我承認我有給辛○○、卯○○、丁○○
回扣,依決標價格乘以百分之二十,從八六年到八九年。(院一卷,第九十三頁)2(你給付給卯○○、辛○○、丁○○回扣從何時開始?)從八六年五月三十
日結報後開始,第一次付回扣大約是八六年六月份,最後一次是八九年十二月底,我依我得標金額扣掉百分之八稅金,依百分之八到二十付回扣,沒有獲利部分不用付回扣,其他大部分都有付回扣,我是付給辛○○、卯○○、丁○○,有些是在中科院門口,在我車上交給他們,有些是在附近的路上,在我的車上交給他們的。(院一卷,第一五八頁)3(燒蝕機部分是另外給忠回扣?)是,因為他有私底下協助我,原本回扣一
一七五七六元就已包括愚、趙、忠三人的回扣,另外給丁○○一萬九千五百元。(院一卷,第一六五頁)4(你說丁○○八九年下半年另外跟你索取百分之三十五回扣,金額一四二一
五元是何意?)這是配氣座部分,我得標,可是我只作百分之三十五,其他百分之六十五部分是丁○○另外找人分包。(院一卷,第一六九頁)
D、戊○○(順緯公司股東、業務人員):1(給付回扣款, 胡雲 欽、 許宏洲 是否知情?)他們知道。最初卯○○向我索
取回扣款,我有回來告訴胡、許二人,我們公司為了爭取業績,故我與胡、許二人便商量同意支付回扣款。(偵一卷,偵訊,第一四七頁)2(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我均承認,我承認有拿錢給他們,從決標金額扣百分之十到二十,交給辛○○、卯○○,金額如起訴書附表所寫。
(院一卷,第九十八頁)3(給付回扣情形?)從八八年十一月到八九年十二月,偵卷一第八十頁產品
一欄表打勾部分都是有給付回扣,回扣金額是一成到二成,總共付了四十八萬多元,起訴書附表十一內的總金額七十九萬元是將我們公司全部得標的購案全算入,比率是一成到二成算出的,實際上沒有每件都付回扣,給卯○○、辛○○,都在中科院門口或我的車上或他們的車上交付的。(院一卷,第二八八頁)
E、許宏洲(順緯公司代表人,原公司股東)1我是八十九年十月才就職,給他們回扣之前就談好了,我就職之後才知道,
但在就職後他們給錢有經過我同意。(偵五卷,偵訊,第二0五頁)
F、丑○○(光熙公司代表人、鎮福公司代表人)1八十六年間起至八十九年止,大崙、光熙公司向中科院承做的每一筆採購案
都必須給付決標金額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十回扣款給趙、張二人,...趙、張二人都有親自向我收過回扣款。 周孟宗 是透過我弟弟黃今亮轉交回扣款給趙、張二人,黃今亮應該知道轉交的是回扣款。(偵一卷,偵訊,第一四九頁)2(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起訴書內所寫我均承認,但我覺得應該
沒有圍標,回扣部分我也承認,金額如起訴書附表所寫沒錯。(院一卷,第九十五頁)3(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均承認,所交付的回扣如起訴書附件七
所寫0000000元沒錯,應該再扣掉分包款項七一六○○○元、另外有如表上四件購案應該不是用二成來算,以當初來看應該是以一成來算,所以還要扣掉二○三○○元,所以交付回扣的總金額應是0000000元。(院一卷,第二五0頁)4(為何交付回扣?)工程款可以提早下來,在八七年一月時,我送發票過去
,辛○○跟我接洽,他在車上跟我說那個購案要給他一成回扣。(院一卷,第二五一頁)5(如何付回扣?)從八七年開始都是我用信封袋親自拿給他們的,周孟宗從
八八年底到八九年初都由他給付,黃今亮是八九年之後,我才交待他拿去的,黃今亮拿過二次去給他們。(院一卷,第二五二頁)6(你如何開始送錢給趙等三人?)在八六年底我得標的購案完成後,就在中
科院停車場,愚說這案子他希望得到百分之十,我回去算有利潤,再加上我第一次作,有些我不懂,他也會指導我們作,後來其他購案設計圖比較簡略,所以實際施工時,沒有辦法瞭解設計原因,就請教愚、趙,請他們幫忙;加工件部分因為涉及技術層面比較高,例如材料的選用,他會告訴我們選用何種材料,產品完成後,會請他們測試。(院二卷,第二二七頁)
G、寅○○(光熙公司員工)1我有交錢給被告,但不知是什麼錢。給過二、三次,趙、張二人均有給。
(偵五卷,偵訊,第二0五至二0六頁)
H、子○○(星展公司代表人):1(八十六至八十九十月間 張某 是否有再拿取回扣?)每年有二、三次,他都有拿KTV之收據、發票給我,我拿現金給他,因為我說我的利潤有限。
(偵一卷,偵訊,第一三九頁)2現金部分約二十六萬餘元,KTV部分也約二十萬元左右,總共約四、五十
萬元。(偵一卷,偵訊,第一四0頁)3我支付之回扣總金額計為264100元,喝花酒費用前後總計為2800
00元(含辛○○等人自行前往宴飲花費後,持發票向我請款之金額)。(偵四卷,偵訊,第四十九頁)4(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我承認有拿回扣給辛○○,從八五年開
始到八九年年底,金額如起訴書附表所寫(院一卷,第九十六頁)5(給付回扣情形?)從八五年年底到八九年底,金額如起訴書附件九相同,是二六四一○○元,在中科院門口交付,都交給辛○○,沒有交給趙、忠。
(院一卷,第二六六頁)6(提示偵卷一第一○二頁)何意?「佣張」是給辛○○的回扣,第一次給回
扣是在八十五年,十萬元以上的購案我也有得標過。(院一卷,第二六七頁)7(你如何開始送錢給趙等三人?)我是跟辛○○,在八三年左右他問我可否
幫忙,我說好,在八五年我覺得我有利潤的部分我就主動給辛○○,他會幫我介紹廠商、零件來源、請他幫我提供進貨的商源。(院二卷,第二二四頁)
I、庚○○(原典德公司代表人現更名為梧烽公司,代表人變更為 林美玉 )1(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我承認他們有向我們拿回扣,我有拿回
扣給卯○○、辛○○,八二年到八七年我們都是吃飯,壹佰萬元是跟他們一起吃飯的吃飯錢,沒有給回扣,八八年六月份以後才有給他們二人回扣,依決標的百分之五到十二,只有八八年六月到年底,只有給過五、六次,給七萬元到十四萬元之間,八九年以後就沒有給回扣了。(院一卷,第九十二頁)2(卯○○、辛○○向你要回扣情形?)把錢裝入信封袋內,放在四所圍牆外
面,事先打電話通知他們我放在那裡,讓他們去拿,我通知他們二人,八八年度在七、八十萬元以內。(院一卷,第一0二頁)3(你如何開始送錢給趙等人?)八八年度三、四月愚在我購案得標後,那件
不是愚擔任請購人的案件,可是是他們六組內的購案,我忘記那件的請購人是何人,他跟我說要付錢,我堅持不付,應該是在八八年底貨款撥下來有一段時間後,他才來找我要。(院二卷,第二二三頁)
J、癸○○(三愛公司代表人、怡春公司經理)1(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我承認有送錢給卯○○、辛○○,從八
九年六月開始到八九年年底,金額如起訴書附表所寫(院一卷,第九十六頁)2(給付回扣情形?)從八九年六月到九十年一月,回扣金額應該在四十萬元
左右,因為要扣掉三愛公司的部分。(院一卷,第二五八頁)㈢並有扣得被告卯○○所製作,儲存於電腦檔之回扣內帳計七頁(即九十年三月
十二日卯○○扣押物,編號:02-1)、卯○○留存之購案回扣計算手稿等帳冊資料計八頁(即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卯○○扣押物,編號:02-2)、卯○○於土地銀行石門分行及花旗銀行帳戶內之存款明細、丁○○於研究器材小額採購案號排序表上所作收取回扣註記(即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卯○○扣押物編號:07-2)、丑○○提供之回扣手稿資料乙頁(即丑○○提供物編號:001)、己○○妻林月蕊所寫回扣計算等手稿資料計十七頁(即己○○扣押物,編號:壹)、庚○○依辛○○指示抄錄尚未交付之十七筆購案回扣清表影本乙頁(即辛○○扣押物,編號:003文件資料)、庚○○依辛○○指示抄錄尚未交付之十七筆購案回扣清表原稿乙頁(即庚○○扣押物,編號:肆-8明細表)、己○○傳真予丑○○之BD7738P等購案標單底稿及丑○○抄錄陪標之標單各八份(即丑○○提供物編號:003)、順緯公司承作購案XD89297P所製支出明細帳(即戊○○扣押物,編號:007-3現金帳簿)、部分採購案原卷及所有購案之開標記錄影本,及卯○○收取之回扣現金四百四十二萬一千元及美金五千元(分裝七袋)、順緯公司支出證明單二紙(科目為「中科獎金」、「青山工作獎金」)、星展公司帳冊明細表一份、庚○○手抄回扣清單一份等扣案可證。
㈣次應斟酌者,厥為上開金錢之收受是否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回扣」,抑或僅係被告等人所辯稱之「技術服務費」?⒈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之
所謂回扣,係指公務員意圖不法之所有,將應付給之價款中,與對方約定,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份,據為不法之所有而言。
⒉被告卯○○、辛○○、丁○○三人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並均係公
務機關購辦公用器材之承辦人員,竟於法定報酬之外,另行向職務上機會接觸之廠商索取賄賂,自有違公務之不可收買性、廉潔性,並有害於國民對於公務機關公正之信賴,渠等所為自係貪污治罪條例所欲規範之貪污行為。查,被告卯○○、辛○○、丁○○三人均係於採購案廠商得標後,暗示該廠商需給付依得標價額或淨利計算之若干比例回扣,並於嗣後各該廠商續行得標後,繼續依例辦理,並相沿成習,嗣後該廠商得標購案均需給付一定比率回扣,除廠商確無利潤之情形,幾無例外。且被告辛○○、卯○○亦自承渠等依據設供單位之報表,並向廠商查詢後,不定期輸入電腦中,以製作「內帳」,並且每個金錢往來的廠商之所有得標購案均會加以記載,其內帳記載之目的則為「預計廠商應該支付之費用,都是跟我們有配合、金錢往來的廠商」(見院三卷第十二、十三頁)。準此,被告卯○○、辛○○、丁○○三人確實均與各該廠商事先達成就渠等得標之採購案,應一律給付一定比率回扣之合意,各該廠商則於獲有利潤之前提下,自各該採購案價款中扣取一定比率,於累積數個購案後,不定期交付被告卯○○等人,此自屬收取回扣。又被告卯○○等人於收受廠商上開金錢時,即已該當收受回扣罪,亦不因事後是否對於廠商提供「技術服務」與否,而異其成立之犯行。否則若謂公務員於收受不當報酬之後,僅須提供相對之「技術服務」,即無刑責,則刑法賄賂罪、圖利罪,及貪污治罪條例各該規定毋寧將成為具文、空文。且亦核與上開法文所欲規範之公務行為不可收買性、廉潔性,大相逕庭。況且,被告卯○○、丁○○二人本係四所六組之技術人員,職司該中科院硬品設計工作,對於渠等所設計之軍品、零件,本有詳加說明,協助得標廠商完成之責任,亦即對於得標廠商提供技術指導,本為其職務上所得為,並應為,亦為其等領受國家俸祿之相對工作內容之一,豈有以執行職務內容之工作為由,憑以解免收受回扣之犯行。至於證人己○○、子○○、壬○○、丙○○、戊○○、庚○○、癸○○、寅○○、丑○○於本院訊問時均結證稱:伊等給被告錢,是因被告於下班後去幫忙指導及技術服務,不是支付回扣云云,與其等於偵查中及原審法院審理時之證述不同,且與事實不符,不能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證人即中科院硬體設計組技士乙○○及硬體設計組組長甲○○於本院訊問時亦均結證稱:「被告三人沒有權力去變更上級規劃之項目、時程、規格等,亦無權決定中科院標案之底價,也不可能決定定標廠商云云,亦不能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五、認定被告卯○○、辛○○、丁○○三人收受回扣總金額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三人自白部分:
A、卯○○1自八十五年起前後向廠商收取六、七百萬元回扣(偵一卷,偵訊,第一三四頁
)2我共約收取九百三十二萬一千元(其中四百四十二萬一千元放在辦公室被貴處
查扣,二百九十萬元存於土地銀行石門分行定存帳戶內,另有二百萬存於花旗銀行定存帳戶內,花旗銀行另有四百萬元存款係個人積蓄,非回扣款)(偵四卷,調訊,第一三七頁)。
3九百三十二萬一千元,我是在調查局時,依據廠商所寫金額,有核對過,但廠
商也對他們的金額不清楚,我自己瞭解的部分是八、九百萬元。(院一卷,第六十四頁)
B、辛○○1我們三人有拿賄款另存一筆基金,約四、五百萬元,由卯○○保管。(院一卷
,第六十九頁)2我收取之回扣金額約五、六百萬元,確實金額不清楚。(院一卷,第六十四頁
)
C、丁○○1我曾向己○○拿過幾次,共十二萬元,前後我共拿四十餘萬元。(偵一卷,偵
訊,第一三七頁)2八十八年七月開始的採購案於八十八年底開始向辛○○拿錢。我個人拿到約五
十萬元左右。(偵三卷,偵訊,第三十頁)3我所得回扣為(0000000+0000000+0000000)X0.
92X20%X1/3,再加上五項各一萬元。(偵三卷,偵訊,第一0八頁)4(回扣總金額?)二十八購案部分計分得358375元,以我名義申購者五
案計得50000元,另配氣座等四案實得107269元,又八十八年七月之前購案,共向辛○○取得約100000元,再加上壬○○額外收取的45000元,故我實得回扣總計660640元。(偵三卷,偵訊,第一四七頁)㈡同案被告廠商自白部分:
A、壬○○(圍偉公司代表人)1八七年回扣金額約為二○一二八七元,這部分都是以百分之十五計算,確實金額我沒有辦法估計。
2(從八七年到八九年間全部交付回扣金額為何?)我在調查局說回扣總額為0
000000元,應該扣掉去向不明分包款0000000元,應為0000000元,可是應該比此數目低,因為在調查局是用固定比率計算,我能確定最少應為二百二十萬元左右。(院一卷,第二一0頁)
B、丙○○(金茂螺絲公司代表人)1我總共交付至少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之回扣。(院一卷,第一四九頁)
C、己○○(巨富公司代表人):1(提示起訴書附件五統計表)金額是否正確?在序號三○四三、三○七五這二
筆我確定是分包的,我實際給付回扣金額沒有那麼多,因為我沒有記帳,所以其他部分我也不清楚,裡面有很多是分包款,實際上不是我承作的,我自己承作的部分計算方式應該是用統計總表上00000000元減去不明分包款0000000元,再減去前面二筆正確金額一四四九五五元、一六八一七六元的得出金額,就是我實際支出的回扣(本院按:即0000000元)。(院一卷,第一五八頁)
D、戊○○(順緯公司股東、業務人員):1(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我均承認,我承認有拿錢給他們,從決標
金額扣百分之十到二十,交給辛○○、卯○○,金額如起訴書附表所寫。(院一卷,第九十八頁)2(給付回扣情形?)八十八年十一月到八九年十二月,偵卷一第八十頁產品一
欄表打勾部分都是有給付回扣,回扣金額是一成到二成,總共付了四十八萬多元,起訴書附表十一內的總金額七十九萬元是將我們公司全部得標的購案全算入,比率是一成到二成算出的。(院一卷,第二八八頁)
E、丑○○(光熙公司代表人、鎮福環工公司代表人)1回扣部分我也承認,金額如起訴書附表所寫沒錯(院一卷,第九十五頁)2所交付的回扣如起訴書附件七所寫0000000元沒錯,應該再扣掉分包款
項七一六○○○元、另外有如表上四件購案應該不是用二成來算,以當初來看應該是以一成來算,所以還要扣掉二○三○○元,所以交付回扣的總金額應是0000000元。(院一卷,第二五0頁)
F、子○○(星展公司代表人):1我支付之回扣總金額計為264100元。(偵四卷,偵訊,第四十九頁)2我承認有拿回扣給辛○○,從八五年開始到八九年年底,金額如起訴書附表所
寫。(院一卷,第九十六頁)3(給付回扣情形?)從八五年年底到八九年底,金額如起訴書附件九相同,是
二六四一○○元。(院一卷,第二六六頁)
G、庚○○(原典德公司代表人現更名為梧烽公司,代表人變更為林美玉)1(前後共給付多少回扣?)二百八十餘萬元。(偵五卷,偵訊,第一七五頁)
2八八年六月份以後才有給他們二人回扣,依決標的百分之五到十二,只有八八年六月到年底,只有給過五、六次,給七萬元到十四萬元之間,八九年以後就沒有給回扣了。(院一卷,第九十二頁)3八八年約給七、八十萬元左右,八九年沒有給。(院一卷,第一0三頁)
H、癸○○(三愛公司代表人、怡春公司經理)1我承認有送錢給卯○○、辛○○,從八九年六月開始到八九年年底,金額如起
訴書附表所寫。(院一卷,第九十六頁)2從八九年六月到九十年一月,回扣金額應該在四十萬元左右(院一卷,第二五八頁)。
I、 陳存盈 (順鼎公司代表人)1我只知道給十幾萬元,是由某一採購案辛○○少給我十幾萬元來抵(偵五卷,偵訊第二0八頁)。
㈢本院認定之總額:
1按被告等人就收受回扣之金額前後所述不一,被告卯○○自陳約收受八、九百
萬元、被告辛○○自陳約收受五、六百萬元,然亦自承伊收受之金額應與被告卯○○相當、被告丁○○則於偵審中分別自陳約收受六十六萬零六百四十元、五十萬元、四十餘萬元不等。而各廠商所述交付回扣之金額前後亦有不一,亦乏詳細帳冊佐證。至於扣案之各該採購案卷宗,雖可查明各案得標金額,然因各該購案憑以計算回扣之比率並非一致,其中並包括廠商無利可圖而未給付回扣之情形,亦難據此計算被告卯○○等人實際收受之回扣金額。復查扣案之「內帳」者,均係被告辛○○、卯○○單方面製作,並未確實與各廠商對帳,而其中所載如同案被告鄭德士、 許修 華給付回扣部分均為其等否認,是亦不得僅依該「內帳」之記載,據而認定實際收受回扣之金額。
2至於起訴書附表所載之收受回扣金額,原係調查局依據各廠商被告之自白、卯
○○製作之內帳、若干對帳單製作而成,此觀諸該附表備註欄自明。然查,各同案被告廠商就收受金額之自白前後有所歧異,所謂「內帳」亦非確實無訛,已如前述,況且稽之該備註欄中有泛稱「八十二年至八十七年回扣款一百萬元」,而無任何佐證依據,有包含「去向不明分包款」,有包含喝花酒等不正利益(非屬回扣),又各同案被告廠商既稱所支付之回扣並無固定比率,經原審法院傳訊製作之調查員 李海淇 亦證稱:「(關於卯○○等人收受金錢比率部分你們如何計算?)約一到二成」、「有些找不到電磁紀錄,也沒有廠商的資料,就一句廠商說的回扣兩成,我們就以二成計算」、「沒有文書資料部分,我們詢問廠商意見概算出來,以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來概算」(院二卷第二二0頁)。準此,上開附表之認定金額依據尚有未洽,亦不得遽行執為認定被告卯○○等人收受回扣金額之依據。
3為利於犯罪事實之確認,乃以最有利於被告之方式採擇認定,即應以被告歷次
自述之收受金額較低者為準。亦即認定被告卯○○收受之金額為八百萬元、被告辛○○收受之金額五百萬元、被告丁○○收受之金額四十萬元。總計一千三百四十萬元。又依據同一原則認定各廠商給付回扣之金額分別為:壬○○二百二十萬元、丙○○二百五十萬元、己○○四百五十八萬三千四百四十二元、戊○○等四十八萬元、丑○○等一百九十五萬二千九百五十元、子○○二十六萬四千一百元、庚○○七十萬元、癸○○等四十萬元、陳存盈十五萬七千六百元,此部分總合一千三百二十三萬八千零九十二元,核與上開被告卯○○三人自承部分總合一千三百四十萬元幾近,自堪採認。又依據上開二種不同方式計算出之回扣金額,復有歧異,應再行採納「罪疑惟輕」原則,以較低之金額即最有利被告之金額即一千三百二十三萬八千零九十二元,資為認定被告卯○○、辛○○、丁○○共同收受回扣之總金額。復查,因被告卯○○、辛○○二人與被告丁○○分別收受回扣之時間、次數不同,共同正犯責任關連之範圍有異,各人應僅就其參與部分負責,亦即,被告丁○○僅就其共同收受一百二十萬元(以每人收受四十萬元,共三人,合計收受一百二十萬元計算)回扣部分與被告卯○○、辛○○共同負責;被告卯○○、辛○○則共同就上開全額一千三百二十三萬八千零九十二元減去一百二十萬元之餘額即一千二百零三萬八千零九十二元負責,並分別資為諭知沒收追繳之依據。至於此金額雖與前揭本院所認定之被告卯○○收受之金額為八百萬元、被告辛○○收受之金額五百萬元、被告丁○○收受之金額四十萬元之總額(一千三百四十萬元)略有出入。惟兩者之認定既係均以「罪疑惟輕」原則為本,自無礙於被告等人收取回扣犯行之認定。
六、被告卯○○、丁○○為中科院聘用科技人員,辛○○為雇用技術員。就採購業務及權責,被告卯○○、丁○○二人可就其負責研發計劃申提購案;被告辛○○為第四研究所硬品設計組資料(購案)管制人員,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並經手購辦公用器材。核被告卯○○、辛○○、丁○○三人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被告卯○○、辛○○自八十五年間起,並與被告丁○○自八十九年四、五月間起,三人間分別就上揭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卯○○、辛○○自八十五年間起,並與被告丁○○自八十九年四、五月間起,三人先後多次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與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就法定本刑無期徒刑以外部分加重其刑。又被告卯○○、丁○○二人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卯○○部分,包括辦公室查扣之現金四百四十餘萬元、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1號定期存款二百九十萬元、花旗銀行帳號5—678445—004號定期存款四百五十五萬元,詳如偵三卷第一八一頁、偵五卷第一九三頁、第二三一頁;丁○○部分,共繳交五十六萬零六百四十四元,詳如偵六卷第二三一頁,九十保管字第三三七二號)應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至於被告辛○○雖於偵查中自白,但未自動繳交所得財物,自不得依法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七、原審認被告卯○○、辛○○、丁○○三人罪證明確,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前段、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二項前段、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並審酌被告卯○○、辛○○、丁○○三人職司中科院軍品設計、研發、測試及材料申購等要職,並受國家俸祿,竟未能廉潔自持,長期共同收取之回扣高達一千餘萬元,攫取巨額回扣,圖謀私利,敗壞官箴,嚴重腐蝕國民對於公務不可收買性、廉潔性之信賴,且於本案繫屬法院後,翻異前詞,狡飾犯行,未見悔悟,被告辛○○為主導者,主要均由其負責向廠商收取回扣,並分受回扣款,非難性猶重於被告卯○○、丁○○等情。並兼衡之三人分別收取回扣之金額,及公訴人求處被告卯○○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辛○○無期徒刑,被告丁○○有期徒刑八年之刑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卯○○有期徒刑十二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五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六年,量處被告辛○○有期徒刑十五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五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八年,共同所得財物新台幣一千三百二十三萬八千零九十二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就新台幣一千二百零三萬八千零九十二元部分,應以卯○○、辛○○財產連帶抵償之,就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部分,應以卯○○、辛○○、丁○○財產連帶抵償之;量處被告丁○○有期徒刑七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四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四年,共同所得財物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卯○○、辛○○、丁○○財產連帶抵償之。(被告卯○○、辛○○、丁○○共同收取回扣款,其所得財物計為一千三百二十三萬八千零九十二元,此部分性質上係屬賄款,並無被害人,應予追繳沒收,不得諭知發還,亦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沒收。因該部分係屬金錢財物,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按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是以共犯貪污所得財物,應採連帶沒收主義。被告三人既為本件貪污犯罪之共同正犯,其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就全部共同正犯之被告分別就其應負責部分,為追繳沒收之諭知。至於被告卯○○、辛○○二人部分,及二人共同與被告丁○○部分,分別共同連帶抵償之金額已如前所述,自應分別諭知連帶抵償。又被告卯○○、丁○○已自動繳交之回扣款部分,自毋庸再為以其財產抵償之諭知。至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均係被告三人犯罪之證據,尚難認係供本案收取回扣犯罪所用之物,與刑法第三十八條之沒收要件有間,不在得以沒收之列。)復說明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辛○○自民國八十二年間起,與被告卯○○自八十五年間起,並與被告卯○○、丁○○自八十八年間起,明知購案之訪價所得金額係該院四所設供小組作為編列預估金額及訂底價之依據,故該訪價金額確實與否,影響採購甚鉅,渠等負有向多家殷實供應商確實訪價之職責,竟分別基於共同概括犯意之聯絡,由購案承辦人被告辛○○暗中主導圍標事宜,其先以訪價名義取得各廠商可承作之最低價格後,即內定出價最低者為該購案之承作廠商,並安排該購案各單項之實際分包廠商,隨後指示該內定廠商填報估價單(作為編列預估金額及訂底價之依據),並要求內定廠商自行覓妥一家或二家陪標廠商之估價單,內定廠商遂由其自行虛設專供陪標之多家人頭公司中交替使用、或向協力廠商借牌、或由被告辛○○協助安排陪標廠商等之方式,湊足形式上要求有向多家廠商訪價之假象,內定廠商因另需給付依決標總價扣稅後不等比率之回扣予被告辛○○等三人,故被告辛○○乃要求內定廠商在其估價單之價格中內含應給付之回扣款,內定廠商即據此浮報不等之比率,被告辛○○且要求內定廠商將其餘陪標廠商之估價單或嗣後之投標單內,將估價額或投標金額刻意提高至內定廠商之估價額或投標金額之上,以確保內定廠商係最低標。在五十萬元(後改為十萬元)以下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小額購案,將內定及陪標廠商名單併送該院四所設供小組續行辦理,該設供小組若完全採取被告辛○○等所提供之廠商名單通訊投標,則渠等所內定之廠商必定以最低價得標,若該設供小組於渠等所提供之廠商名單外另行增加他廠商加入通訊投標,由於該等購案均經被告辛○○等人事前綁標,一般正常廠商因成本較高或無法如期交貨而無力競標,或由被告辛○○等人告知內定廠商其餘參與通訊投標之廠商名單,由內定廠商逕行找該廠商協調陪標而囑其投標金額提高,故渠等所內定之廠商亦必定能以最低價得標。在五十萬元(後改為十萬元)以上,但未達公告金額一百萬元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之購案,因被告辛○○等人已將前開內定廠商之估價額送設供小組參考,內定廠商得以據以推算出設供小組所定之底價,且被告辛○○等人因已事先提供內定廠商購案設計圖透露貨品商源等方式促使該等廠商有較充裕時間覓(製)妥貨品,俟該所設供小組展開招標時,再以壓縮交貨期限、提高規格、分割購案、糢糊購案品名、虛設購案再以舊品混充(由於無需成本,一般廠商更無法競爭)等方式使一般正常廠商因成本較高或無法如期交貨而不敢競標,故在公開招標之情況下,渠等所內定之廠商亦極易以最低價得標。被告三人遂以此方式,向內定廠商庚○○(先後使用典德、三旭、正明泰、系統噴霧、 林福祥 、瑞剛等公司牌照)、子○○、丙○○(先後使用金茂公司、通利、青祥、嘉志、鋐鎧、銘星、合志等公司牌照)、丑○○及寅○○(先後使用光熙、鎮福、閤家、大崙、懷明、和發等公司牌照)、壬○○(先後使用日棚、圍偉公司、碩鑫、金得旺、金高銘、鑫璉銓等公司牌照)、己○○(先後使用巨富、傳喜、新虹、嘉菳、旺久等公司牌照)、 胡雲欽 及許宏洲及戊○○(先後使用順緯、豐偉、東桐等公司牌照)、陳存盈、 許修華 及鄭德士(先後使用鴻池、興中行、鑫璉銓、慶承等公司牌照)、 林瑞蘭 、癸○○等人,在中科院青山園區停車場或附近餐廳等地向該等廠商連續索取現金回扣。因認被告卯○○、辛○○、丁○○三人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正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嫌云云。㈡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正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為其構成要件。據此,此項犯罪之成立之要件須行為人主觀上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客觀上,有以契約或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為要件。如行為人主觀上無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或能力,客觀上無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者,自無成立該罪可言。復按,此之「不為價格競爭」,應係指「原有投標意思之廠商」由於合意之結果,而不為參加投標之競爭,若係投標廠商,出而尋找「原無投標意思」之廠商「陪標」,應非本條處罰規範涵攝效力所及。至於依照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之反面解釋,若未達三家廠商投標,即無法開標決標,廠商為達到三張投標單之要件,有時會向無投標意願之廠商借牌參標,此是否會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聯合行為,或第二十四條之欺罔行為,則屬另一行政處罰問題。㈢公訴意旨認被告三人涉有上開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係以被告卯○○、辛○○、丁○○及同案被告庚○○、子○○、丙○○、丑○○、壬○○、己○○、胡雲欽、許宏洲、戊○○、癸○○之自白,為其論據。㈣經查:⑴被告卯○○、辛○○、丁○○三人並無主導投標之權限:依據中科院之採購案招標流程,被告卯○○、辛○○、丁○○三人僅有訪商、詢價之權限,被告辛○○將詢價廠商名單併送該院四所設供小組續辦後,該設供小組如何採擷,本非被告卯○○、辛○○、丁○○權限,更無法預測,被告三人應無綁標可能或影響設供小組選擇廠商或決標之權限。同案被告子○○於偵查中證稱:「(辛○○如何保證讓你得標?)他無法保證,因為五金太普遍了,他無法幫我得標」(偵一卷第一三九頁);同案被告庚○○證稱:「(他們如何保證讓你得標?)沒有辦法」(同上卷第一四二頁);同案被告丙○○證稱:公開招標部分,他們沒有幫我,我不一定會得標等語(同上卷第一四三頁)。同案被告壬○○供稱:「(在投標時,你如何確定你會得標?)沒有辦法,因為我不知道別人寫多少」等語(院一卷第二二四頁);同案被告丑○○供稱:「(卯○○等人如何幫助你得標?)沒有辦法幫助我得標,他們只有訪價的權力」等語(院一卷第二五一頁);同案被告癸○○、子○○亦為相同之供述(院一卷第二六二頁、第二六七頁)。⑵中科院相關證人於原審法院作證中,就本件招標流程證述甚明:
A、張超(第四所綜合管理組設供小組小組長):「我的業務範圍是跟採購業務相關,申購單位提出購案,核定後送到設供小組,我們負責採購,有招標小組,十萬元到一百萬元是我們負責公開招標,一百萬元以上由設供處負責招標,十萬元以下是通訊投標,如果是公開招標,由我們負責上網公告,並刊在政府採購公報,同時在中科院五號門公佈欄公布,十萬元以下通訊投部分,申購單位拿給我們時,就有一到三家的估價單,我們有選商比價,我們會就他們提出的廠商再找
一、二家廠商請他們通訊投標,我們是依電腦購案歷史檔的建檔資料,由我們選商的人來選出良好的廠商,等傳回來的報價廠商,我們再電話議價,十萬元以下不需要定底價。」(院一卷,第三一九頁)「(招標、決標的程序是否你們主導?)是。」「(申購人對招標過程有無決定權?)沒有。」(十萬元以上的底價由何人定?)我們設供小組的招標承辦人「 劉柏屏 」會依報價單或以前的招標資料定一個參考底價,都會比預算底,五十萬元以上到一百萬元,由組長來做最後決定,五十萬元以下,由副組長做最後決定,到開標現場才能知道底價為何。」(院一卷,第三二0頁)「(本案被告愚、趙、忠三人,在採購流程內,分別負責何事?)趙是申購單位副組長,忠也是申購單位第六組的科技人員,負責研發,如果他們覺得有需求,就提出申購,直接由他們當申購人;辛○○是六組購案管制人員,由他擔任第六組跟設供小組的聯絡窗口,每個購案都由他管制。」(院一卷,第三二二頁)「(申購單位要如何詢價?)可能由申購人或購案管制人員辛○○,自行根據他們專業素養找廠商報,他們可以自由決定找哪家廠商,可能找一到三家廠商,他們打電話或真給廠商他們的需求,由廠商報價過來,報價過程沒有規定,我不清楚們如何處理。」(院一卷,第三二二頁)「(十萬元以下的通訊投標、十萬元以上的公開招標,招標程序、廠商的選擇,及十萬元以下、十萬元以上定底價,辛○○有無辦法操控、決定?)不可能,這是我們採購部門的權責。」(院一卷,第三二四頁)B、 張炳煌 (第四所綜合管理組副組長):「(購案的採購流程?)由計畫單位提出申購,由設供小組審查,由副所長批准採購計畫,再交由設供小組招標,十萬元以下是通訊招標,申購人提出申購,政府採購法公布後申購人不需要提出報價單,但實際上都還會提出,再由設供小組人員尋商,發書面通知或傳真,報價單收集完後,由訂約人員負責去議價。」(院一卷,第三二五頁)「(底價如何決定?)由申購人寫商情分析表,我們設供小組負責招標人員,定建議底價,五十萬元以下由副組長核定,五十萬元以上由組長核定。」(院一卷,第三二五頁)「(通訊投標情形下,會寄哪些資料給廠商?)設計圖、採購清單、交貨期限、訂定邀約的說明書。」(院一卷,第三二六頁)「(公開招標的情形下,會公開哪些資料?)在政府採購公報或網站上,會載明去何處買標單,標單上面會記載詳細資料,包括設計圖、規格。」(院一卷,第三二六頁)C、 陸素珍 (第四所綜合管理組設供小組技術員,負責驗收、結報):「(詢商部分流程?)五到十萬元是我們設供小組詢商,五萬元以下由使用單位自行詢商,我們會參考申購人提出的一到三張報價單,我們從電腦檔案資訊內再找二、三家寄標單訪價。」(院一卷,第三四三頁)「(申購人能否事先決定由哪家決標?)不能,因為都是透過我們設供小組去訪價。」(院一卷,第三四三頁)D、設供小組對於申購單位所提供之詢商廠商名單外,均須另以電腦選列廠商另行詢商訪價,則應無公訴人所指不選擇其他廠商之可能,又設供小組另行詢商過程中,既非被告卯○○等人所得主導,渠等應無知悉設供小組嗣後所選定其他參與通訊投標之廠商名單之可能,遑論再由內定廠商找該廠商協調陪標情節。又被告辛○○將詢價廠商名單併送該院四所設供小組續辦後,該設供小組如何採擷,本非被告卯○○等人權限,更無法預測,被告應無綁標可能或影響設供小組選擇廠商或決標權限。至於公訴人稱十萬元以下或以上被告能內定廠商,並告知底價,操控決標或選擇廠商,或教唆廠商向設供小組選定廠商搓湯圓云云,亦顯與上開證人證述及設供小組權限有間。⑶原審法院就中科院其餘投標廠商,分二次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及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隨機傳喚之十五位廠商証人到庭作證,渠等證詞如次:到案之證人即各公司負責人包括:二塊四凡而配件有限公司 詹德鑫 、典堡企業有限公司 張智翔 、登強五金工業有限公司 周進利 、遠普實業有限公司 吳瑞銀 、歐適企業有限公司 林裕芳 、源盈工業有限公司林春源、春名股份有限公司 林炳輝 代理人 張秋蘭 、結祥實業有限公司 黃亞斌 代理人黃樹、錐光金屬股份公司 郭智雄 、瑞剛機械有限公司 林江月琴 、安億萬股份公司簡清勳、嘉志企業有限公司鄭熚橦、井國實業有限公司 李鴻展 、聖堅機械股份公司卓聖發、松泓有限公司 陳春松 。渠等分別證稱:「(在中科院招標過程,你有無覺得有疑點?)我們看招標內容,可以我們就傳回去,我們不覺得有異常。」、「(有無圍標情形?)現場還是合理競標。」、「(你所參與投標的購案內,關於規格、交貨期限有無異常?)規格都是我們看得懂,規格一般市面上都會有,我印象中沒有碰過交貨期限不合理的。」、「(有無人曾經要求你不要投標或要你多少錢投標?)沒有,因為要寄給何人,我們都不知道。」、「(對中科院招標過程有無覺得有不正常?)沒有,應該也沒有圍標情形。」、「(在規格、交貨期限有無不正常?)沒有,很多廠商都有得標。」、「規格都很清楚,一般廠商都可以作,交貨期限也沒有異常,都很寬鬆。」(參見院二卷第六九頁至一0五頁)廠商大都有接獲中科院設供小組傳真招標單或郵寄詢價,廠商亦有直接收到要求傳真報價之資料,且稱:並無人要求渠等不要去投標,或者應以多少錢投標等語。是以公訴意旨指稱被告卯○○等人有內定廠商綁標或圍標,顯與事實不符。對於渠等所參與之中科院各該投標案,關於規格、交貨期限、招標資格等節,均證稱:並無異常之情,甚且稱很寬鬆者。並且亦有多次投標、得標之紀錄。⑷本案其餘同案被告廠商亦稱無圍標情事:同案被告己○○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其他廠商仍可作,我認為沒有圍標,無壓縮交貨期限(原審法院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訊問筆錄)。且稱:詢價不一定能承作,被告趙等人不會指示投標金額,亦未要求提高報價,因為提高我不可能得標(本院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訊問筆錄)。同案被告丑○○亦證稱:我未圍標(原審法院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訊問筆錄)。又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亦證稱:「被告沒有辦法幫助我得標,他們只有訪價權利,他們不知道底價」。同案被告庚○○同上筆錄亦證稱:交貨期限是我們跟他說的,因為他們在投標前要先給三、四家廠商看,除訪價廠商,其他廠商可以再公告欄看到設計圖,亦有上網。並稱:辛○○並無說某購案要他做,「他只拿圖給我們看,不確定會得標」(原審法院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訊問筆錄)。同日訊問同案被告癸○○亦證稱:被告他們無法幫助得標,因為公開招標,非公開招標是議價,也沒辦法幫我。同案被告子○○同日訊問筆錄所證亦同。⑸同案被告廠商所找尋之陪標廠商,或係協力廠商、或係子公司、或係基於私誼,均原無投標意願:本案公訴人所指之陪標廠商,各該負責人均證稱:原無競標之意願,包括三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凱旭 (偵一卷第六九頁)、日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謝一正 (偵三卷第一六五頁)、閤家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曹萬秋 (同卷第一七一頁)、碩鑫鋼鐵有限公司 黃慶重 (同卷第一七四頁)、通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碧祥 (見偵四卷第二八頁)、錐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郭智雄(見同卷第三三頁)、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 王忠興 (見同卷第六九頁)、金得旺企業有限公司 侯國進 (見偵五卷第一六二頁)、林福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福祥(見同卷第一三五頁)、興中行股份有限公司 許耘華 (見同卷第一五0頁)、東桐有限公司 莊漢隆 (見同卷第一五七頁)、朝健五金有限公司 黃志堅 (見偵六卷第八六頁)、歐適企業有限公司林裕芳(見同卷第一一四頁)。⑹依公訴人指訴內容觀之,被告並無以合意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尤其所謂「內定廠商自行覓妥一家或二家陪標廠商」,根本就是內定廠商找無意投標之廠商參與投標,自無所謂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情形。再設供小組亦得於被告所提供之廠商名單外另行增加他廠商加入投標,被告實無能力或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之可能。客觀上,復查無任何直接或間接證據,證實被告有以契約或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行為。更可見被告根本無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合意之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情形。又現今投標廠商,其旗下均有多家子公司為常態,而公務機關採購案件之投標須有三家以上廠商遞送投標單,更為政府採購法明文規定,根本無需被告指示之餘地。且廠商如庚○○等人自原審法院庭訊以來,亦一再否認有圍標事宜,至於渠等於偵查中固有多次陳述「圍標」云云,然稽其所述,或與「陪標」字眼參雜互用,或僅敘及找他家原無投標意思之下游廠商投送標單,核與首揭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亦有未合。是公訴人指被告行為成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犯罪云云,亦乏依據。認不能證明被告卯○○、辛○○、丁○○三人此部分犯罪,然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收取回扣犯行部分,具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屬適當。被告卯○○、辛○○、丁○○三人上訴意旨均否認犯罪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斐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黃德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附表一(各廠商支付回扣時間、地點、金額總表):
┌────┬───┬────────┬─────────┬───────┐│廠商名稱│行為人│支付回扣之時間│交付回扣之地點│總金額(新台幣)│││││(受交付人)││├────┼───┼────────┼─────────┼───────┤│圍偉公司│壬○○│八七年間至八九年│青山園區門口│二百二十萬元││││底│(交予卯○○、 張樂 ││││││愚)││├────┼───┼────────┼─────────┼───────┤│金茂公司│丙○○│八五年間至八九年│青山園區門口停車場│二百五十萬元││││間│、附近餐廳││││││(交予卯○○、張樂││││││愚)││├────┼───┼────────┼─────────┼───────┤│巨富公司│己○○│八六年六月至八九│青山園區門口、園區│0000000││││年底│附近己○○車上、桃│元│││││園市境內某餐廳││││││(交予卯○○、張樂││││││愚、丁○○)││├────┼───┼────────┼─────────┼───────┤│順緯公司│戊○○│八八年十一月至九│青山園區門口、該園│四十八萬元│││胡雲欽│十年一月│區附近車上││││許宏洲││(均交予卯○○)││├────┼───┼────────┼─────────┼───────┤│光熙公司│丑○○│八七年一月至八九│青山園區門口停車場│0000000│││寅○○│年十二月│、四組辦公室、桃園│元│││││市境內湘園餐廳、梅││││││龍鎮餐廳、光熙公司││││││(交予卯○○、張樂││││││愚)││├────┼───┼────────┼─────────┼───────┤│星展公司│子○○│八五年底至八九年│青山園區門口│二六四一00元││││底│(均交予辛○○)││├────┼───┼────────┼─────────┼───────┤│梧烽公司│庚○○│八十八年間│青山園區圍牆旁草坪│七十萬元│││││(交予卯○○、張樂││││││愚)││├────┼───┼────────┼─────────┼───────┤│三愛公司│癸○○│八九年六月至九十│四組辦公室、青山園│四十萬元││怡春公司│林瑞蘭│年一月│區門口、附近餐廳││││││(交予卯○○、張樂││││││愚)││├────┼───┼────────┼─────────┼───────┤│順鼎公司│陳存盈│九十年一月中旬間│順鼎公司│一五七六00元│││││(辛○○索取)││├────┴───┴────────┴─────────┴───────┤│合計總金額一千三百二十三萬八千零九十二元│└───────────────────────────────────┘附表二(以丁○○名義申購,每件分得一萬元回扣之購案明細表):
┌───┬───────────┬──────────┬───────┐│編號│購案編號│購案品名│回扣金額│├───┼───────────┼──────────┼───────┤│一│XD89272P│頂蓋組件│一萬元│├───┼───────────┼──────────┼───────┤│二│XD89337P│滑軌測試基座組│一萬元│├───┼───────────┼──────────┼───────┤│三│XD89356P│平台支架組│一萬元│├───┼───────────┼──────────┼───────┤│四│XD89435P│中間封版組│一萬元│├───┼───────────┼──────────┼───────┤│五│XD89556P│移動式燃油加熱系統組│一萬元│├───┴───────────┴──────────┴───────┤│共計五萬元(參偵三卷第一四六頁)│││└──────────────────────────────────┘附表三(扣案證物清單):
┌──┬───────────────┬────┬──────────┐│編號│物品名稱│所有人│調查局原扣押物編號│├──┼───────────────┼────┼──────────┤│1│900312卯○○中科院辦公室內查│卯○○│001│││扣電腦(含主機及監視器乙台)││002-1至2│││估價單、帳冊、請購單及回扣贓││003-1至2│││款(新台幣四百四十二萬一千元││004│││及美金五千元)。││005-1至2│││││006│││││007-1至2│││││008至010│││││011-1至3│││││012│││││013-1至8│├──┼───────────────┼────┼──────────┤│2│900320卯○○中科院宿舍(八八│卯○○│01│││二館二一三室)內查扣之名片(││02│││二頁)、簽帳單(一頁)、錄音││03│││帶(一捲)。│││├──┼───────────────┼────┼──────────┤│3│900312丁○○中科院辦公室內查│丁○○│01-1至3│││扣之採購案卷(三冊)及支出帳││02│││(乙冊)。│││├──┼───────────────┼────┼──────────┤│4│900312辛○○中科院辦公室內查│辛○○│001-1至12│││扣之磁片(十二片)及文件資料││002-1至3│││(三份)。│││├──┼───────────────┼────┼──────────┤│5│900312辛○○台北市○○路住宅│辛○○│001│││內查扣之名片(三頁)及文件資││002│││料(四冊)等。││003│││││004│├──┼───────────────┼────┼──────────┤│6│900320辛○○中科院宿舍內查扣│辛○○│001│││之報價單資料(乙份)。│││├──┼───────────────┼────┼──────────┤│7│00000○○○鎮○○路庚○○宅│庚○○│肆-1至5│││查扣之名片(三張)、比價證│││││明書(二頁)、筆記簿(三本)│││├──┼───────────────┼────┼──────────┤│8│00000○○○鎮○○路典德公司│庚○○│肆-6至10│││(庚○○)內查扣之通訊錄(│││││二十四張)、明細表(八頁)│││││、標單(八張)、合約書(二│││││十五頁)等。│││├──┼───────────────┼────┼──────────┤│9│900312台中縣大肚鄉三旭公司│ 蔡程旭 │01│││(蔡程旭)內查扣之帳證(十││02│││一頁)及發票紀錄(五頁)。│││├──┼───────────────┼────┼──────────┤│10│900312中壢市順緯公司(胡雲│胡雲欽│001-1至3│││欽)內查扣之存摺、營業表、│戊○○│002至005│││記事本、支出證明單(乙冊)││006-1至2│││、現金帳(五本)。││007-1至5│├──┼───────────────┼────┼──────────┤│11│900312桃園市○○路壬○○宅│壬○○│壹-001│││查扣之指定標案合約(乙冊)││貳-001至2│││及投標文書資料(三類計二十││參-001至10│││八冊)。││肆-001至16│├──┼───────────────┼────┼──────────┤│12│900312中壢市星展公司( 陳聯 │子○○│1至3另案查│││榮)內查扣之投標資料、報價││4-1至2證中暫│││單、現金帳、存摺等。││5-1至2未移送│││││6至8│├──┼───────────────┼────┼──────────┤│13│900312桃園市○○○路周孟宗│丑○○│01│││宅查扣之筆記本(乙冊)及光│周孟宗│02│││熙公司公文封(四份)。│││├──┼───────────────┼────┼──────────┤│14│900312丑○○提供之回扣資料│丑○○│001至006│││、簽帳單、採購文件(二冊)││丑○○自行提供│││及存摺等。│││├──┼───────────────┼────┼──────────┤│15│900312樹林市金茂公司( 林連 │丙○○│1-1至2另案查│││造)查扣之軍品訂購契約、報││2-1至3證中暫│││價單、進貨單、收支簿、估價││3至7未移送│││單及進銷貨磁片。││8-1至5│││││9-1至2│││││10-1至8│├──┼───────────────┼────┼──────────┤│16│900312蘆竹鄉傳喜公司( 唐志 │己○○│壹至伍│││海)內查扣之賄款計算手稿(││陸-1至3│││十七頁)、估價文件、合約、│││││銀行存摺等。│││├──┼───────────────┼────┼──────────┤│17│900322高雄市台正公司( 鍾昆 │ 鍾昆鋒 │001至006│││鋒)內查扣之通訊名片、日報│││││表、存摺、合約、會計憑證等│││├──┼───────────────┼────┼──────────┤│18│900322蘆竹鄉順鼎公司(陳存│陳存盈│壹│││盈)內查扣之轉帳傳票(乙冊││貳-1至6│││)及中科院採購資料(六冊)│││├──┼───────────────┼────┼──────────┤│19│900322新莊市怡春公司( 陳靜 │癸○○│01-14至9│││世、林瑞蘭)內查購之採購資││02│││料(九冊)、總帳(乙冊)、││03│││支出傳票(二頁)等│││├──┼───────────────┼────┼──────────┤│20│900322台南市鴻池公司(許修│許修華│01│││華)內查扣之業務聯繫單及台│││││北公司1999營業計劃書(十一│││││頁)│││├──┼───────────────┼────┼──────────┤│21│900323鄭德士提供採購案資料│鄭德士│鄭德士自行提供│││(二十七頁)│││└──┴───────────────┴────┴──────────┘附表四(偵審卷宗案號對造表):
一、桃園地檢署九十年度偵字四五八六號卷,即偵一卷。
二、桃園地檢署九十年度偵字四五八七號卷,即偵二卷。
三、桃園地檢署九十年度偵字四五八八號卷,即偵三卷。
四、桃園地檢署九十年度偵字五二三二號卷,即偵四卷。
五、桃園地檢署九十年度偵字六三四八號卷,即偵五卷。
六、桃園地檢署九十年度偵字九六二三號卷,即偵六卷。
七、桃園地檢署九十年度偵字九七八三號卷,即偵七卷。
八、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卷宗共八宗,分別編號八—一至八—八(如卷面所載)。
九、原審法院九十年度訴字一0九七號卷,即院一卷、院二卷及院三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