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94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吳志勇 律師
潘曉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楊嘉馹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許碧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97號,中華民國91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恆吉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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