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九六號
原告弘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現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柯崑輝法官游文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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