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8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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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四三號
原告戌○
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複代理人 呂秀梅 律師
蔡嘉容 律師 周進文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黃錦錕 之遺產管理人)
設台中法定代理人C○○住台中訴訟代理人 蔡淑怜 住同右
A○○住同右B○○住同右被告天○○住台北縣土城市○○路○○○巷○弄○號
戊○○住台中子○○住台東卯○○住同右壬○○住同右庚○○住同右辛○○住同右乙○○住同右丙○○住同右黃○○住同右地○○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五十三之一號九樓亥○○住同右玄○○住台中宇○○住台中丁○○住台中寅○○住同右辰○○住同右己○○住桃園甲○○住台北縣○○鎮○○○路○○○號五樓之二未○○住屏東巳○○住台東丑○○住同右午○○住同右兼右六人訴訟代理人申○○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二樓被告癸○○住台東訴訟代理人酉○○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涂秀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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